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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協原副主席收100萬捐寺廟:做慈善不算受賄

2014年06月11日 13:41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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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光今年60歲,廣東海豐人。他曾任汕頭市市長、市委書記,案發前任深圳市政協副主席。2011年2月25日,廣東省紀委發布消息稱黃志光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黃志光的仕途畫上休止符。

  去年,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汕頭市委原書記黃志光因犯受賄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廣州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一審判決認定黃志光收取商人100萬后又捐給寺廟不屬于受賄。宣判后,廣州市檢察院認為判決中關于該事實部分的認定有誤,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了抗訴。昨日,該案在廣東省高院二審。

  檢方指控受賄500余萬

  法院認定受賄300余萬

  黃志光被廣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檢方指控其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500余萬元,并非法持有6支制式獵槍和1支制式氣槍。去年12月19日,廣州市中院對黃志光案一審宣判。廣州中院認定黃志光受賄300余萬元,并非法持有7支槍,已構成受賄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判決黃志光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兩筆受賄事實,法院一審判決沒有認定。其中一筆是120萬元用于購買別墅的款項,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未予認定。

  另一筆則是用于捐贈寺廟的100萬元。公訴機關的指控稱,黃志光在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于2008年9月收受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亞鶴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其子黃某的名義捐給海豐縣蓮花山雞鳴寺,并為李亞鶴的公司參加汕頭市項目提供幫助。廣州中院認為,李亞鶴付出該100萬元與黃志光同意以其名義捐贈的實質目的,均是捐資建佛,實際也系寺廟收取,黃志光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以其子名義登記捐贈,所獲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產性利益,即非法律意義上的利益。

  一審宣判后,黃志光曾提出過上訴,后來又主動撤銷了上訴。但此案并未完結,廣州市檢察院又提出了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了廣州市檢察院的抗訴。

  檢方指收百萬已完成受賄

  黃志光稱是為寺廟拉贊助

  黃志光昨日當庭講述了被捐給雞鳴寺這100萬元的來龍去脈。他說,2008年,一次做完法事后,住持稱寺里欲修建一座大佛,資金缺口很大,希望黃志光幫忙請些老板贊助。他一口答應。后來,李亞鶴同意給雞鳴寺捐200萬元,其中100萬元以黃志光的名義捐贈。黃志光同意了。

  后來,黃志光的兒子從國外留學回來,想做生意但沒經驗,黃志光便叫其去向李亞鶴請教。一天夜里,黃志光的兒子去見了李亞鶴,臨走時,李亞鶴讓黃志光的兒子把一個紙箱子帶回家,并告訴黃的兒子這是“土特產”。黃志光稱,這箱“土特產”在家中放了十來天,他們從來沒有打開。

  直到前去雞鳴寺捐款的頭一天,李亞鶴特意交代黃志光一定要把紙箱帶上。黃志光說,此時他才猜到紙箱子中裝的是錢。

  第二天,黃志光將紙箱子帶到了雞鳴寺,當著雞鳴寺財務等人的面,才首次將紙箱子打開清點后發現,里面裝了100萬元。由于擔心自己公務員的身份,黃志光將這100萬元以其子的名義捐給了雞鳴寺。

  廣州市檢察院的抗訴書及廣東省檢察院的支持抗訴意見書都認為,黃志光收受李亞鶴給予的100萬元,受賄行為已經完成,雖然這100萬元后來被捐給了雞鳴寺,但這是對受賄款的處置,并不影響受賄行為的認定。檢方要求法院依法糾正一審判決,作出改判。

  對于檢方的抗訴意見,黃志光認為,他的本意就是為寺廟拉贊助。他從始至終主觀上都沒有占有這100萬元的想法。

  對于黃志光的說法,檢察員再次強調,黃志光收錢后,受賄行為已經完成,其后他怎么處置錢款并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該案并未當庭宣判,審判長表示將擇日宣判。(記者林霞虹)

 

 

編輯:曾珂

關鍵詞:深圳政協原副主席 做慈善不算受賄 100萬捐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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