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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司法人員足夠職業安全感和榮譽感
全國政協委員 湯維建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體系在整個司法改革鏈條中具有承前啟后的樞紐性作用,對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保障是司法機關為了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和制度的總和,具體包括職業準入保障、職業倫理保障、職業經費保障和職業身份保障等。完善司法保障制度體系是我國司法改革要致力于完成的重要任務,其在整個司法改革鏈條中具有承前啟后的樞紐性作用,對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反觀我國目前的司法保障制度,還存在諸多缺陷。比如職業準入門檻偏低,司法大眾化現象嚴重;司法人員“吃大鍋飯”現象嚴重,司法人員苦樂不均,優秀的司法人才大量外流;司法獎懲機制不完善,司法人員存在嚴重的出口不暢以及后顧之憂,缺乏足夠的職業安全感和榮譽感;司法人員滿足于簡單被動應對,工作的積極性和能動性不強、效率不高等等。
鑒于此,我認為,應適當調整法官和檢察官的準入年齡和退休年齡。法官和檢察官不同于普通公務員,他們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素能,同時需要較為豐富的社會閱歷和經驗。因此,他們的任職年齡應當適當偏大,而不宜過于年輕化。目前我國擔任法官和檢察官的年齡為23周歲,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5周歲,這兩個年齡標準設定得均不夠合理,表現為準入年齡過于年輕,退休年齡過于提前,二者均應適當推延。參酌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我認為兩方面均應增加5年為宜,即準入年齡應設定為28周歲,退休年齡應按男女分別確定為65周歲和60周歲。而且,該退休年齡應為可退年齡,如果身體條件等允許,且本人自愿,該年齡還可順延5年。
完善司法考試制度。我國目前所實行的司法考試帶有大眾考試、自學考試等特點,沒有學過法律的人,也許經過短時間的突擊記憶,就可以容易地通過司法考試。這種現象是不正常的,嚴重制約了司法人員的素質和水平,不利于將真正優秀的人才選拔到司法崗位上來。我建議司法考試分初級階段和高級階段兩個層次進行。通過初級階段考試者,可以從事律師、公司及政府法律顧問等法律服務工作,但不得擔任法官和檢察官;欲擔任法官和檢察官,尚需進行高級階段的司法考試。高級階段的司法考試需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并且分為筆試和面試兩個方面。而通過高級階段的司法考試還僅僅具備到法院和檢察院擔任司法輔助人員的資格,若要從司法輔助人員中晉升為法官和檢察官,尚需經過專門化的司法研修,通過司法研修合格考試后方能被遴選為正式的法官和檢察官。以上三種考試可分別稱為“初試”、“再試”和“終試”。這樣,經過三種司法考試,再加上必須接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司法職業化的知識素養和能力素養就有了基本保障。此后還要定期接受司法培訓,不斷更新司法知識,提升司法能力。
法院院長(含副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含副檢察長)在邏輯和常識上應當具有較普通法官和檢察官更高的任職要求和資格條件,然而目前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規定,擔任法院院長(含副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含副檢察長),僅需具備本科學歷、具備一定法律工作經歷即可,無需通過司法考試,甚至也可以不具有法律教育的背景。這種規定,顯然對提升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不利,實踐中備受詬病的“外行領導內行”的現象應予盡快克服,并通過立法規定,凡擔任法院院長(含副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含副檢察長)者,都應當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并且通過司法考試,而且具備長于普通法官和檢察官的法律工作經歷。
應適當提高法官和檢察官的經濟待遇。我并不贊成西方社會普遍實行的所謂高薪養廉制度。在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應當主要依靠無形的精神激勵、光明的職業前景和崇高的社會地位留住優秀的法官和檢察官,使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主義司法事業之中,確保他們能夠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職責。當然,在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后,法官和檢察官將奮戰于司法工作第一線,他們要按照員額制承擔更為繁重的司法職責,同時司法錯案責任也愈益嚴格,從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出發,理應適當提高其物質條件和經濟待遇,使其得以改善生活并解除生活上的后顧之憂。我建議,在保持基本工資不變的前提下,基于與工作強度、工作業績相掛鉤的基本原則,兼采按件計酬等量化標準,通過發放工作津貼、獎金等方式,提高法官和檢察官的待遇保障。同時,應當建立更加完善的退休金制度,使其在任職期間能夠安心工作。
?。ㄗ髡呦等珖f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編輯:曾珂
關鍵詞:依法治國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