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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民宅不得辦博物館 展品不少于300件
國家文物局近日下發《關于民辦博物館設立的指導意見》,明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飲場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適合辦館或有安全隱患的場地作為辦館場所,國家機關在職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博物館。
今后,我國將優先發展具有門類特點、行業個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辦博物館,以及致力于搶救瀕危歷史見證物、填補某領域空白的民辦博物館。
與公立博物館相比,民辦博物館大多藏在深巷之中。今后,這種情況可能會有所改變。按照規定,設立民辦博物館應有固定的適宜的辦館場所,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館作為辦館場地申請辦館,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飲場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適合辦館或有安全隱患的場地作為辦館場所。辦館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同時,館舍應設置專用的展廳(室)、庫房,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館舍應以民辦博物館自有為主。租賃館舍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由舉辦者或他人無償提供使用館舍的,應由所有者提供場地無償使用證明。
對于展品的數量也有規定,不得少于300件,真實可靠且來源合法。屬捐贈性質的藏品、資金等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資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依托歷史建筑、故居、舊址等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實物并以其為主要保護、研究、展示內容的博物館,以及以大體量實物收藏為主的博物館,藏品數量可適當放寬。藏品應該進行造冊登記。
另外,民辦博物館須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館長或副館長。專職館長或副館長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相關領域學術專長和5年以上博物館從業經驗,無不良博物館從業記錄,身體健康,能勝任博物館管理工作。國家機關及國有博物館在職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博物館。
編輯:付裕
關鍵詞:國家文物局 民宅 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