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8月8日電(記者 徐艷紅)近日,司法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全國工商聯印發《關于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監督職能 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行政復議監督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開展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持續優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作出明確規定。《指導意見》結合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和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有關部署要求,全面總結行政復議服務企業高質量發展工作經驗,從總體要求、明確行政復議監督涉企執法重點、提升行政復議吸納涉企行政爭議能力、做深做實涉企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深化涉企行政復議辦案規范效能、強化涉企行政復議以案促治、凝聚規范涉企執法工作合力七個方面提出了22項具體舉措,為加強涉企行政復議工作、推動提升涉企行政執法水平作出明確指引。
同時聯合發布的10件典型案例,反映了各地認真開展行政復議服務企業高質量發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為各地行政復議機構、涉企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聯繼續強化協同配合,共同推動高質效辦理涉企行政復議案件,妥善化解涉企行政爭議,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為促進提升涉企行政執法水平提供了示范指引。
附典型案例:
1. 某公司不服江蘇省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復議案
2. 某公司不服山東省某市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3. 某公司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某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行政許可行政復議案
4. 某公司不服湖北省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彌補負資產職責行政復議案
5. 某公司不服黑龍江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解除查封行政復議案
6. 某公司不服安徽省某縣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協議決定行政復議案
7. 某公司請求廣東省某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補償行政復議案
8. 某公司某分店不服河北省某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9. 某公司不服北京市某街道辦事處限期拆除決定行政復議案
10. 某公司不服重慶市某交通運輸委員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某公司不服江蘇省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附帶審查 停止條款執行 撤銷決定 以案促治
【基本案情】
江蘇省某縣人民政府出臺《某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商品住房的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直接繳存,也可以由建設單位代收代繳。不設置電梯、設置電梯的非單一產權商品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區內的非住房和與住房結構相連的非住房,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面積計算,繳存標準分別為本縣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5%和8%,其中業主繳存3/4,開發建設單位繳存1/4。”被申請人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上述文件,分批次向申請人某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公司收取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共計670余萬元。申請人對該收費行為不服,于2024年11月18日向某縣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開發建設單位是否需要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鑒于案情重大,行政復議機構召開聽證會審理案件,并依照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主動對案涉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同時邀請專家參與論證。經調查核實,《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僅規定由業主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未要求開發建設單位需按比例繳存,故被申請人收取開發建設單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與上位法相沖突。據此,行政復議機構決定撤銷被申請人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行為,并責令停止對《某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條款的執行。被申請人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后,將收取的670余萬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額退還。之后,根據行政復議機構的建議,縣政府及時廢止了該規范性文件。
【典型意義】
規范涉企收費行為,對存在亂收費問題的文件進行整治,是規范涉企執法的重點內容,對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完善了行政復議附帶審查程序,對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的情形進一步細化,強化了行政復議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為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支撐。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審查發現被申請人向開發建設單位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不合法,主動啟動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決定停止規范性文件相關條款的執行,并作出撤銷收費行為的決定,直接糾治了企業反映強烈的違規收費問題,督促被申請人將多次收取的資金退還企業,有力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機構后續又推動相關文件的廢止,從源頭上清理了涉企違規收費政策,實現行政復議監督效能從“糾正單次違法”向“系統治理”升級,推動亂收費問題的根本性解決,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某公司不服山東省某市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建設工程 肢解發包 過罰相當 變更決定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申請人某房地產公司與某建設集團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某樓盤建設工程發包給某建設集團。2023年7月,申請人為保障交房進度,又將上述建設工程中的消防通風、外墻保溫及地暖工程以480萬元肢解發包給某建筑安裝公司,某建筑安裝公司又以400萬元將工程轉包給另一建設工程公司。被申請人山東省某市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經調查認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肢解發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2024年7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處以工程合同價款400萬元的1%即40000元罰款,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10%即4000元罰款。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遂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裁量幅度、處罰數額是否適當。因案涉爭議涉及多家企業,為全面查清案件事實,行政復議機構組織召開聽證會,邀請建筑領域專家參會提出專業意見。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為保障交房進度,將單位工程中不具備獨立施工條件的部分工程發包給某建筑安裝公司,已構成肢解發包的違法行為,但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與社會負面影響。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針對建設單位肢解發包行為,罰款幅度應為工程合同價款的0.5%-1%,對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為單位罰款5%-10%。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適用工程合同價款錯誤,工程合同價款應為申請人與某建筑安裝公司簽訂合同的480萬元,而非某建筑安裝公司與另一建設工程公司簽訂合同的400萬元。同時,被申請人雖在法定裁量范圍內作出處罰,但考慮到申請人為保障交房進度及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會不良影響的情節,該處罰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屬頂格處罰,明顯過罰不相當。行政復議機構在查明事實基礎上,優先適用行政復議變更決定,將對申請人的處罰數額變更為工程合同價款480萬元的0.6%即28800元,將對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處罰金額變更為單位罰款數額6%即1728元。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申請人對結果表示認可并接受。
【典型意義】
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制度,通過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全面審查,既為涉企行政執法劃定法治邊界,又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制度保障,在規范涉企行政執法中發揮重要作用。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通過聽證、專家咨詢等方式,確認了基本違法事實,更準確地發現了行政執法中存在工程合同價款這一關鍵事實認定錯誤以及自由裁量權適用僵化等問題。行政復議機構全面考量了違法行為的起因、過錯、實際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等具體情節,摒棄“一刀切”或“就高不就低”的簡單化思維,落實過罰相當原則,依法將對單位罰款比例從1%變更為0.6%、將個人罰款比例從10%變更為6%,使最終處罰結果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行政復議機構依法運用變更決定,既通過糾正執法不當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又以精準監督推動行政機關規范權力運行,同時最大限度保障了企業合法權益,最終實現案結事了、企業認同與規范執法的多贏效果,切實讓企業在行政復議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有力夯實了營商環境優化的法治根基。
某公司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某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行政許可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特種設備安全 市場監管 撤銷行政許可 調解 重新許可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申請人某液化石油氣公司向被申請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某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在現場評審時,申請人提交了公司技術負責人印某的大專畢業證書和技術工作年限證明,經評審通過后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書。2024年6月,被申請人收到舉報,查實印某的大專學歷證書為假證。2024年9月20日,被申請人經調查認定,氣瓶充裝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等規定,構成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遂作出撤銷該公司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并禁止其三年內再次申請氣瓶充裝許可資質的決定。申請人不服上述決定,于2024年9月26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的難點是實現依法強化市場監管與保障民生的雙重目的。行政復議機構經調查核實,申請人技術負責人印某的大專學歷證書確屬偽造,被申請人據此撤銷氣瓶充裝許可證的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許可法關于“以欺騙手段取得許可應當撤銷”的規定。但行政復議機構實地走訪時發現,申請人為該縣唯一一家氣瓶充裝企業,其被撤銷許可后停止經營,導致當地液化石油氣保供壓力驟增,不得不從60公里外異地調運燃氣,貨車長途運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面對依法行政的剛性要求與迫在眉睫的民生保障需求,行政復議機構深入了解到印某持有中專學歷證書,且其技術工作年限符合《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中對技術人員的資質要求,實際具備許可條件。行政復議機構召開專題調解會,搭建行政爭議化解平臺,一方面向申請人釋明偽造材料的法律后果,使申請人充分認識到其行為違法之處,對撤銷許可決定當場表示認可,并承諾將吸取教訓,依法依規誠信經營;另一方面鑒于申請人實質符合許可條件,行政復議機構積極協調被申請人,指導申請人全面梳理并完善許可申請材料,并依法重新作出氣瓶充裝許可。最終,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典型意義】
中小企業連接著千家萬戶,是驅動創新、穩定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更是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活力源泉。行政機關對中小企業的治理需秉持監管與服務并重的理念,為其生存發展注入持續動能。行政復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在涉企行政執法案件中,如何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同時兼顧企業發展和社會民生需求,成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核心命題。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在依法審理案件時,既關注民生實際與企業困境,精準查明申請人實質符合許可條件的事實,協調推動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許可進行重新審查;又通過調解機制平衡尋求解決問題的復議方案,在“撤銷違法許可”與“重新準予許可”的銜接中,實現了法治權威與治理效能的有機統一。這種“法理情融合”的爭議化解模式,既以法律剛性筑牢市場秩序底線,又以柔性治理助力企業紓困解難,讓法治真正成為滋養中小企業成長的沃土,為同類涉民生行政爭議解決提供了新的路徑。
某公司認為湖北省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彌補負資產職責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國企改革 行政允諾 政府誠信 調解 補償協議
【基本案情】
2000年,某市國有企業改革脫困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改革方案批復》,同意解散某企業集團總公司并組建新公司(本案申請人),明確由申請人承擔3155.7萬元負資產,并用土地出讓金及上繳的所得稅、地方留成增值稅彌補申請人。后因安置政策調整,申請人承擔負資產增至3527.7萬元。2012年,該市從第一宗土地出讓金中撥付1079.7萬元用于彌補負資產。2016年第二宗土地收儲時,申請人申請解決剩余的2448萬元負資產,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決定,由市國資委牽頭,組織財政、審計部門對申請人負資產重新認定后再研究處理。市國資委委托的某會計師事務所評估認定剩余負資產為1843.88萬元,但審計部門存在不同意見。2020年5月,被申請人某市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確定剩余未彌補負資產按1843.88萬元的60%彌補申請人。之后,申請人按此方案請求被申請人彌補未得到落實,遂于2024年4月22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行政允諾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以及被申請人是否負有彌補負資產的職責。經查,某市國有企業改革脫困領導小組作為市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其辦公室作出《改革方案批復》的法律責任應由市政府承擔。該批復明確以土地出讓金及企業上繳稅費彌補申請人負資產,已構成行政允諾行為,2020年5月市政府形成的意見雖未明確履行期限,亦已構成新的行政允諾。基于誠信原則與依法行政要求,市政府負有履行允諾的法定職責。行政復議機構在聽證審理中,通過釋法說理促成雙方達成協商意愿,會后搭建調解平臺并向市政府發出《行政復議情況告知書》,闡明法律責任,最終推動雙方簽訂新的補償協議,使糾紛得以實質化解。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典型意義】
國有企業改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推動國有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舉措,妥善解決國企改制遺留問題,對建設誠信政府、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通過明確行政主體責任、審查行政允諾效力,倒逼行政機關嚴格履行行政允諾職責,解決了多年未有效解決的改制遺留問題,糾治了“新官不理舊賬”的積弊,發揮了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同時,行政復議機構發揮行政復議調解優勢,通過釋法說理、搭建調解平臺、發送法律風險告知書等方式,推動政企雙方達成補償協議,推動政府履行多年未落實的補償承諾,既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又釋明“行政允諾不可隨意變更”的規則,推動政府守信踐諾,為構建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某公司不服黑龍江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解除查封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拖欠農民工工資 查封企業房產 行政不作為 自行糾正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第三人辛某等50多位農民工向被申請人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申請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及建材款500多萬元。被申請人經調查認定申請人拖欠農民工工資屬實。9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勞動保障監察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了申請人15套房產,案涉房屋總價值733.4萬元。2019年,因申請人已支付部分農民工工資和建材款,被申請人分兩次對其中10套房產解除查封。2024年1月3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對剩余5套房產解除查封,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無法查清是否已經全部支付所拖欠的款項,答復申請人不同意解除查封。申請人不服,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發現,根據《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行為,可以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物,但最長不應超過30個工作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有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未充分查清申請人是否償還農民工工資及建材款的情況下,即查封明顯超出拖欠工資款價值的房產,且部分房產查封長達12年,遠超法定最長期限,其間既未解除查封,也未申請法院拍賣,明顯構成怠于履行法定職責。但本案的難點在于,因時間久遠,申請人難以提供工資支付憑證,被申請人又因保管不善導致農民工基本信息缺失,無法聯系第三人核實情況。為保護企業和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爭議實質性化解,行政復議機構通過與公安機關召開協調會、制發《行政復議案件辦理協助函》等方式,與第三人取得聯系,采用電話溝通、視頻調解等方式反復核實,最終確認申請人已全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據此,行政復議機構協調被申請人解除查封措施,徹底解決了困擾企業十余年的行政爭議,申請人主動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典型意義】
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2025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明確提出涉企行政檢查“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嚴禁亂查封、亂扣押、亂凍結等行為,為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畫定紅線。行政復議作為政府系統自我監督糾錯的法律制度,是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和解決涉企行政爭議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行政機關出于保障農民工權益目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未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存在查封房產價值過高、超期未處置等問題,違背了行政強制措施適度原則和及時處理要求,給企業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對此行政執法問題,行政復議機構并未一撤了之,而是直面爭議核心,主動整合行政資源,通過跨部門協作聯系第三人,并利用電話、視頻等方式克服取證困難,最終查清企業已履行工資支付義務的事實,推動被申請人自行糾正超范圍查封、超期不處置的違法行為,劃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邊界,重申了嚴格執法的法治要求,為涉企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提供了有效指引。
某公司不服安徽省某縣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協議決定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招商引資 解除行政協議 舉證責任 撤銷決定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報廢車輛回收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安徽省某縣人民政府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約定:申請人投資8000萬元建設報廢車輛回收項目,投資強度不少于150萬元/畝;年稅收貢獻率不低于3萬元/畝;被申請人按照投資進度給予申請人招商引資扶持獎勵。申請人投資規模、投資強度不符合約定的,由申請人支付相應的土地出讓金與土地熟化差價40萬元每畝,并退回已享受的扶持獎勵資金。年稅收貢獻率不符合約定的,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此后,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的投資進度支付申請人扶持獎勵資金180萬元。2023年12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履行投資協議書的通知,要求申請人于2024年1月31日前履行投資協議約定的義務。2024年9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決定書》,以申請人投資強度、投資規模、年稅收貢獻率不符合約定為由,解除招商引資協議,并責令申請人退還扶持獎勵資金180萬元及利息、補足土地出讓金與土地熟化成本價的差額468萬元。申請人對該《行政決定書》不服,于2024年11月1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系因行政協議履行引發的爭議,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解除協議是否符合約定或法定解除情形。經行政復議機構現場調查和聽證查明,被申請人為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目標,通過招商引資獎補政策與申請人協商簽訂招商引資協議,協議簽訂后申請人按約建成報廢車輛回收項目并投產,被申請人已支付扶持獎勵180萬元。根據相關規定,上述招商引資協議屬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協議,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行政機關解除行政協議需對其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投資強度、規模不符合約定但未提供證據,且申請人年稅收貢獻率不達標按協議僅需承擔不享受優惠政策的責任,不構成根本違約,同時被申請人不能證明申請人違約導致協議目的無法實現,亦未舉證證明申請人存在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致使被申請人可行使行政優益權單方解除協議,故被申請人解除協議的決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行政復議機構依法撤銷了《行政決定書》。
【典型意義】
行政協議履行是檢驗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契約精神和責任擔當的重要標尺,是樹立政府公信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客觀要求。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爭議納入行政復議范圍,為行政協議爭議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救濟渠道。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精準認定協議性質,明確行政機關行使協議解除權需遵循約定條件或法定情形,按照“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規則,要求行政機關對解除協議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全面審查其是否符合解除情形及公共利益需要。因行政機關解除行政協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行政復議依法撤銷決定,有效維護企業對行政協議的合理信賴,防止行政機關隨意反悔招商引資協議,既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也夯實政府守信踐諾的法治基礎。
某公司請求廣東省某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補償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水源保護區劃調整 行政補償 企業復產 撤回申請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物流有限公司是所在區唯一的民營集裝箱碼頭企業,在當地港口開展多式聯運及運輸代理業務。后因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將該公司運營碼頭旁的水廠劃定為“一級水源保護區”,依據相關政策規定,該區域內禁止新建與供水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則需拆除或關閉,該公司被納入了關閉范圍。該公司在關閉后向被申請人某區人民政府郵寄了《履行補償職責申請書》,要求對碼頭因被劃入保護區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后,將其轉交給相關部門處理并進行答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自身職責,于2023年10月27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申請人某區人民政府是否負有補償職責。根據《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調整水源保護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為厘清該公司是否符合補償條件、誰是適格補償主體等問題,行政復議機構著重展開事實調查與法律分析,在調查中了解到該區域規劃即將降級調整的信息,同時在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時,查知與補償相比申請人更希望能繼續經營。為解決企業的急難愁盼問題、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行政復議機構及時啟動調解程序,綜合統籌各類行政資源力量,密切跟進規劃調整動態,摸清了企業繼續經營的堵點,在獲知規劃調整降級確定后,及時協助企業推進環境影響評價和港口許可證申請等手續,幫助企業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了復工的前期準備。最終,申請人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
行政復議作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在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優化營商環境中展現出整合行政資源實質解決問題的功能優勢。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跳出“就案辦案”的思維定式,緊扣企業繼續經營內在訴求,在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前提下,將法律要求與調解藝術有機結合,打破部門壁壘,統籌生態環境、港口審批等跨部門行政資源,凝聚起助企紓困的強大合力。在法定框架范圍內,行政復議機構不僅促成了行政爭議實質化解與企業復產的雙贏,更生動詮釋了“定分止爭、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價值取向,讓法治真正成為激活市場活力的“催化劑”,為企業發展持續注入強勁動能。
某公司某分店不服河北省某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藥品銷售 行政處罰 釋法說理 撤回申請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1日,被申請人河北省某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后,對申請人某醫藥連鎖公司某分店違規出售甘草片行為立案調查。經查,該店店長朱某為規避公司系統設置的“單人單次限購1盒”限制,通過虛假補開處方,并通過“跑腿”方式送貨,在四個月內分多次向同一男子出售甘草片270余盒。后某公司總部盤貨發現異常,立即收回該店剩余的甘草片。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違規銷售藥品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關于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鑒于申請人主動配合某公司及時收回該店剩余藥品避免繼續違規銷售并積極配合執法,決定對申請人從輕處罰,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不服,認為其在公司發現問題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動糾正違規銷售行為,亦未造成危害結果,并且申請人無違法記錄,應減輕或免除處罰,遂向某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適當。審理案件過程中,行政復議機構當面聽取申請人意見,申請人認可處罰合法性,但主張其符合“首違免罰”或減輕處罰情形,并提出店長朱某利用職權規避監管應當承擔責任。針對爭議,行政復議機構向申請人進行充分釋法明理:一是組織調解會,安排由被申請人就處罰依據及裁量合理性向申請人進行充分說明;二是依據《河北省藥品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明確指出藥品安全涉及重大民生,申請人違規出售270余盒甘草片的行為已超出“輕微違法”范疇,不屬于包容免罰情形;三是厘清責任邊界,告知申請人可就店長朱某利用職權規避監管的個人行為另行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經充分溝通,申請人消除對處罰合理性的疑慮,主動撤回復議申請。在此基礎上,行政復議機構延伸治理效能,推動被申請人在執法中強化釋法說理并加強行業普法。之后,行政復議機構與被申請人共同為該醫藥公司380余名員工舉辦了線上專題普法講座,該公司表示在后續經營活動中將加強法律知識學習并依法經營。
【典型意義】
藥品安全事關千家萬戶生命健康,必須加強藥品監管執法,以零容忍態度打擊藥品違法生產、銷售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維護醫藥市場秩序,推動醫藥產業健康發展。行政復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化解涉企行政爭議中具有公正高效的制度優勢,同時在促進企業守法經營、防范法律風險方面亦應積極作為。本案中,面對企業對行政處罰合理性的質疑,行政復議機構通過組織調解會,面對面向申請人作專業且務實的釋法明理工作,有效消除企業誤解,高效解決了行政爭議。同時,行政復議機構并未止步于個案爭議解決,還從預防爭議出發,推動執法機關更好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共同為企業全體員工舉辦專題法治講座,幫助企業識別關鍵崗位監管漏洞,切實提升法律意識,有效降低經營風險,進一步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
某公司不服北京市某街道辦事處限期拆除決定書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小微企業 違建認定 聯動會商 自行糾錯
【基本案情】
2016年,申請人某小餐飲公司為滿足消防部門關于雙疏散通道的要求,在外墻搭建了一處鋼制樓梯,作為消防樓梯使用。2024年9月,被申請人北京市某街道辦事處在巡查中發現該鋼制樓梯,以“無規劃許可”為由認定該樓梯為違建,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申請人對此不服,認為該樓梯在性質上屬于消防樓梯,是基于消防安全需求而建設,并非違建,遂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搭建涉案鋼制樓梯是否需取得規劃許可以及是否構成違法建設。根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的規定,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不應計算建筑面積。如果涉案樓梯屬于“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根據上述規定,則案涉樓梯不計入建筑面積,可不單獨取得規劃許可,亦不屬于違法建設,故對涉案樓梯屬性的判定成為本案的關鍵。為此,行政復議機構主動溝通協調多方主體,組織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專家及消防支隊召開專題協調會,并邀請屬地工商聯參與調解。各方圍繞樓梯的建設背景、功能用途、結構特點及法律適用展開論證,區消防救援支隊在現場核查后出具書面意見,確認該樓梯符合消防疏散功能要求。結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規定及消防安全管理實際需求,各方達成共識:涉案樓梯屬于“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因其特殊消防功能屬性,在滿足疏散要求的前提下,不計入建筑面積且無需單獨辦理規劃許可,不屬于違法建設。最終,被申請人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申請人自愿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典型意義】
小餐飲企業作為民生經濟的“毛細血管”,在滿足居民日常消費、吸納就業群體、激活區域經濟活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這類經營主體點多面廣、業態靈活,但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其生存發展高度依賴穩定可預期的執法環境。在此背景下,規范針對小微經濟主體的執法行為,成為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的工作重點之一。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未得到消防部門關于涉案樓梯消防功能認定的情況下,僅憑該樓梯無規劃許可而機械認定為違法建設,屬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行政復議機構通過“聯動會商”機制推動多部門協同治理,有效打破了部門間的信息壁壘,明確了違法建設認定的標準,通過合法性、合理性審查倒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動行政機關自行糾錯,提升行政機關執法規范化水平,凸顯了行政復議在化解涉企行政爭議中高效、專業、低成本的制度優勢。
某工程建設公司不服重慶市某交通運輸委員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安全生產 行政處罰 暫緩執行 撤回申請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被申請人重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在巡查工作中發現,申請人某工程建設公司在進行吊裝作業過程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立即改正,同時在信用網站上公示。申請人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認為其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危害,該行政處罰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行政處罰并申請在行政復議期間停止對該行政處罰的公示。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處理的關鍵是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適當以及復議期間是否可暫停執行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中,申請人在吊裝作業時未安排專人現場安全管理,該違法行為被查處后,申請人雖然立即完成整改,但吊裝作業屬于應當從嚴執法的安全生產領域,被申請人據此根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立即改正,該處罰決定并無不當。考慮當前企業經營情況以及申請人在違法行為查處后積極改正并消除安全影響、未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等因素,行政復議機構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向被申請人制發停止執行行政行為通知書,為企業爭取到信用公示的緩沖期。同時會同當地發改委指導申請人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依法申請暫停信用公示,并獲得允許。最終,經行政復議機構釋法明理,申請人認可行政處罰決定,主動繳納案涉罰款,并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典型意義】
安全生產領域執法必須始終堅持嚴的基調,守牢安全紅線,以零容忍態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與失信懲戒作為引導企業合法經營的“雙輪驅動”,是維護市場秩序、護航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有力手段。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主動突破“就案辦案”局限,將“剛性執法”與“柔性救濟”有機結合,更加彰顯了行政復議在保障執法與解決爭議方面的雙重職能。一方面,支持行政機關堅決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同時又積極向申請人釋放善意,在法定框架內依法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并指導企業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暫停信用公示,通過精準細化的管理,助力企業依法健康發展。
(來源: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