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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閃離”背后的騙婚陷阱
法律界人士建議將騙婚行為納入法律打擊范圍
回想起去年被騙婚的遭遇,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市民王勇(化名)仍心有余悸。
“家里一直催著結婚,我就通過一家婚姻介紹所認識了她,從談戀愛到訂婚不到半年時間,收到彩禮之后就失聯了。”王勇說,目前,未婚妻已被證實為系列騙婚案嫌疑人之一。
“如王勇一樣遇上騙婚的人不在少數。”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賀蘭縣政協委員李文卿通過寧夏政協數字智能化平臺提交《警惕騙婚陷阱 莫讓閃婚閃離成為幸福“殤途”》的社情民意信息,經媒體報道后,引起廣泛關注。
騙婚現象的背后
據李文卿反映,此類騙婚事件并非個案,目前在賀蘭縣,甚至形成了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犯罪鏈條。
“騙婚者通常利用急于結婚人的心理,使用真實身份登記結婚,通過欺詐、隱瞞等方式獲取對方財產或其他利益。”李文卿說:“以賀蘭縣為例,2024年賀蘭縣公安局受理婚戀詐騙報案19件,其中符合“閃婚閃離”特征的案件7起,涉案總金額214萬元。”
為何這種行為頻頻發生?
“騙婚行為一般多發生在彩禮較高的地區,信息不對稱、法律意識淡薄等都是客觀存在的問題。”李文卿說,由于婚介市場監管混亂,在婚戀過程中,通過婚介機構介紹等方式相識的情侶,因會員信息審核不嚴,身份容易偽造、不良記錄極易隱瞞,難以全面了解對方的真實情況。另外,遭遇騙婚的受害者群體,法律意識的缺失致使他們對騙婚的法律界定和維權途徑了解不足,不知如何收集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婚姻,本應是人生旅程中最莊重的承諾,可如今“閃婚閃離”現象卻越來越多,猶如毒瘤般侵蝕著社會的倫理道德,甚至觸碰著法律的紅線,給受害者帶來難以估量的經濟損失和情感創傷。李文卿建議,要在加強普及婚姻法律法規和防騙知識的基礎上,借鑒福州市長樂區民政局的相關舉措,將關口前移,工作人員在發現一方曾多次與不同對象“閃婚閃離”,或者發現雙方當事人剛認識幾天就申請登記,通過及時恰當的提醒,將存在欺詐可能的“閃婚閃離”扼殺在搖籃里,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收到社情民意信息后,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高度重視,明確表示將及時下發工作提示,指導各婚姻登記機關前移關口,對發現當事人曾多次與不同對象“閃婚閃離”行為予以提醒,以防范騙婚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彩禮損失。
“騙婚現象”普遍存在
騙婚事件并非個案。記者查閱發現,近年來,各地頻頻發生騙婚事件,手段層出不窮,令人防不勝防——
6月26日,福建莆田一男子在網上發布視頻稱,今年2月他與同村潘姓女子舉行婚禮后一個月,女方攜90.8萬元彩禮失聯。該男子稱,他是通過三個媒人介紹認識女方,90.8萬元彩禮中80萬元是借款,加上婚禮酒席花費超過百萬元,雙方未領結婚證。
7月1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令人震驚的騙婚案例:2012年,15歲的李某在父親安排下與張某結婚生子,2022年李某離家后,與父親李某國聯手開啟“職業騙婚之路”,兩年內以訂婚、結婚為幌子,先后與曹某、申某等4人交往,通過虛構有房、辦廠等事實,租賃房屋冒充娘家與陪嫁房,雇傭人員扮親屬伴娘等手段,騙取彩禮、金首飾等財物共計100余萬元,最短騙婚周期僅14天,單筆詐騙金額最高為33萬余元。
更有甚者,騙婚竟然團伙作案。近日,湖南永州一女子顏某以“假結婚”手段騙取40萬元禮金,在這場荒誕的騙局中,16名假親友堂而皇之出席婚宴,受害者楊先生的情感與財產雙雙崩塌……
一樁樁案件撕開了當代婚戀市場扭曲的傷疤。騙婚現象屢屢發生,背后到底有著怎樣的成因?
寧夏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吳學寧表示,騙婚行為的背后是復雜的社會、經濟、法律等因素的糾葛。經濟因素是一大主因,部分地區經濟發展相對滯后,在高額彩禮的催化下一些人渴望通過捷徑獲取財富,婚姻便成了他們眼中的“搖錢樹”。其次,“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傳宗接代”等傳統觀念給個體帶來巨大的壓力致使辨別能力降低,盲目的情感需求很容易使其落入騙局。
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五年提出治理高額彩禮問題,今年中央一號文件特別強調“加大對婚托婚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吳學寧認為,目前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制度監管的漏洞,使得法律執行和維權依然存在困難,也是騙婚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法律如何守護婚姻誠信?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面對“閃婚閃離”背后的騙婚陷阱,法律該如何守護婚姻誠信?
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委員、寧夏律師協會副會長盧紅看來,騙婚現象往往具有隱蔽性強、證據鏈脆弱的特點,導致騙婚行為的認定與查處面臨諸多困難。
盧紅分析指出,從法律框架看,現行法律對短期多次“閃婚”并收取高額彩禮的行為主要通過民事規制(彩禮返還)和刑事規制(詐騙罪)相結合的方式處理。民事上則可能全額或部分返還彩禮,刑事上則需結合具體行為目的、財物去向等綜合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在實務中需證明“非法占有目的”才能突破婚姻自由原則。所以,法律對短期多次“閃婚”并收取高額彩禮的行為需要具體從“短期”的時間跨度、收取彩禮總金額、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收款后行為表現等這些事實來確定法律定性。
盧紅同時表示,在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判斷一方是否是以彩禮為名索取財物,需要考量雙方的共同生活等情況。但由于婚后共同生活狀態具有私密性,當事人產生矛盾后往往各執一詞,這對當事人的舉證標準和人民法院的認證能力均提出較高要求。
寧夏律師協會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白羽表示,當前司法實踐中的主要困難在于主觀意圖證明難、合法贈與與非法索取的界限模糊、錢款性質及去向查證難,需通過強化證據規則、參考典型案例及立法細化予以破解。
兩位法律界人士均建議,針對騙婚風險,一是建議做好婚前調查,核查對方婚姻史、財產狀況及信用記錄,并對彩禮、婚前財產等關鍵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彩禮的性質、用途以及返還條件等關鍵內容。二是強化法律意識與風險防范學習相關法律,如被騙后,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保留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明欺詐意圖的證據,綜合運用法律救濟,通過刑事報案(合同詐騙)、民事撤銷(欺詐)或行政訴訟(撤銷婚姻登記)等多途徑進行維權。
“騙婚行為的本質,是對情感的褻瀆和對法律漏洞的惡意利用。”兩位法律界人士還呼吁,進一步明確騙婚行為的法律定義和量刑標準,將各種形式的騙婚行為納入法律打擊范圍。同時,廣大年輕人在婚戀過程中,務必要時刻保持理性,擦亮雙眼,充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社會各界也要積極行動起來,加強普法宣傳力度,完善婚介市場監管機制,大力推動婚俗改革,從源頭上遏制此類亂象的滋生,共同營造一個風清氣正、充滿真愛的社會環境。(張倩 記者 范文杰)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