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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求職,當心別成公司違法犯罪的幫兇
2017年,杜某大學畢業后入職某財務咨詢有限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該公司主要業務是給一些小公司、小企業做代理記賬、報稅、開票、代理工商登記、變更等工作。任職期間,杜某在明知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利用他本人實際控制的10余家“空殼公司”作為上游開票公司,為7家下游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有直接開票行為,還支持配合周某等人的開票行為。經司法審計查明,杜某任職期間,參與向下游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00余張,稅額合計人民幣240余萬元。上述發票已全部向稅務機關認證抵扣,后杜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杜某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虛開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懲處,鑒于其系從犯,且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最終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5萬元。
北京一中院法官表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他人沒有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而給他人開具發票,或者雖然有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但行為人為其開具內容不真實的發票。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稅收安全和稅收征管秩序。客觀方面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觀行為表現,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作為專門從事財會服務行業人員,在明知其所在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所控制的多家“空殼公司”與下游公司沒有真實交易,下游公司沒有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情況下,參與為下游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較大,且相關發票已全部向稅務機關認證抵扣,主觀上具有騙取國家稅款之目的,客觀上已嚴重破壞我國稅收安全和稅收征管秩序,并給國家造成重大稅收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雖然杜某的犯罪數額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鑒于本案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系由周某決策,獲利亦由周某控制,杜某僅系在周某的授意指令下參與部分開票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故法院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量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北京一中院法官提醒廣大求職者,求職過程中務必擦亮雙眼,面對高薪誘惑,要理性分析其合理性與風險性,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可以進行“反向背調”,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查查”等平臺核查公司資質,若發現存在“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公司業務流水與經營規模明顯不符”等異常情況,應保持高度警惕。同時,入職后應加強自我保護,第一時間學習了解所在崗位與行業的法律法規,確保本人經手的各項業務合法合規,遇到模糊或者可疑的業務要求時,主動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或者向有關部門咨詢,切勿盲目執行。最后,一旦察覺公司存在“大量開具無實際交易的發票”“要求員工操作多家公司賬戶”等違法犯罪行為跡象,應立即停止參與并留存證據,及時向稅務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舉報,切忌抱有“只是執行老板命令”“不直接獲利就無責任”等錯誤觀念,避免因拖延、妥協淪為犯罪鏈條的一環。(記者 徐艷紅 通訊員 仇春子 肖瀟)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