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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可視門鈴,侵犯鄰居隱私嗎?
安裝可視門鈴被鄰居告上法庭
50多歲的孫女士與30多歲的翟女士是住在同一單元的對門鄰居,翟女士稱,自從2007年拿到房子后,孫女士就把自家狗放在樓道飼養,雙方就此多次協商無果。2020年,翟女士入住后,雙方又因為花壇使用和樓道堆放物品等公共空間占用問題有過分歧,矛盾進一步激化。
翟女士稱,自家門口經常會有垃圾、狗便,多次找孫女士溝通,但孫女士拒不承認。無奈,翟女士決定安裝可視門鈴實時查看門前情況。2021年初,翟女士在入戶門上安裝了可視門鈴。后于2022年7月、8月分別在室內臨窗處和樓道各裝一個監控攝像頭。
這下,孫女士坐不住了。她認為,可視門鈴的人體紅外感應觸發功能會自動啟動錄音錄像功能,并上傳云端,自己和家人及朋友到訪就會時刻暴露在監控下,嚴重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孫女士遂將翟女士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拆除可視門鈴、室內監控以及樓道監控。
案件審理過程中,孫女士提交了可視門鈴、室內監控和樓道監控的照片,以及在網上查到的翟女士家同款可視門鈴截圖和可視門鈴說明書,以證明該可視門鈴具有“智能人臉識別”“180度超廣角”“自動人體偵測”“云存儲”等功能。
翟女士辯稱,孫女士一家曾用鞋底敲打自家門鎖、用膠帶粘貼門鈴攝像頭,自家可視門鈴錄制視頻只有10秒左右,安裝是為自身安全的“無奈之舉”,而且,孫女士家也同樣安裝了帶有抓拍功能的貓眼門鎖。
孫女士承認自己確曾有過過激行為,但自家門鎖不會自動拍攝,需要手動操作才能錄制,并不會侵犯翟女士家人的隱私。
爭議焦點:可視門鈴是否侵犯隱私?
經昌平法院現場勘驗,孫女士與翟女士兩家存在爭議的可視門鈴的拍攝范圍為房門正前方區域;樓道攝像頭的拍攝范圍為門口區域和鄰接部分樓道臺階;室內攝像頭的拍攝范圍為樓外花壇區域。
昌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公民進出住宅的信息、訪客信息等與家庭和財產安全、私人生活習慣等高度關聯,應視為具有隱私性質的人格利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翟女士為了自我防范而加裝可視門鈴和攝像頭,但可視門鈴及攝像監控系統確實可以記錄孫女士及家人的出行信息及家庭人員情況,侵害了鄰居正常生活的安寧。翟女士雖是出于防衛和取證的目的,但不能作為實施侵權行為的阻斷因素,她可通過合法手段或向小區物業或公安部門尋求解決途徑。最終,法院判決翟女士一家拆除防盜門監控可視門鈴系統、室內監控以及樓道監控。
業主有權安裝可視門鈴嗎?
昌平法院法官表示,正常情況下,購買、安裝、使用可視門鈴、電子貓眼等智能設備的前提是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安裝需要經過鄰居同意嗎?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因此,相鄰住戶在家門外的公共走廊安裝攝像頭不應超出合理界線,安裝前盡可能提前與相鄰方做好溝通,合理確定攝像頭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監控范圍,避免侵害他人不愿被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
如何判斷攝像頭是否侵犯他人隱私?如果拍攝范圍及內容為不特定多數人,沒有涉及特定少數人的信息,拍攝范圍及內容不具有私密性,通常難以認定涉及他人隱私;反之,則涉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實施侵權行為的阻斷因素有哪些?實踐中,安裝攝像頭阻卻侵權的理由一般有兩種:一是行為人安裝攝像頭是出于重大社會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需要;二是行為人安裝攝像頭的范圍及拍攝內容事先征得了他人同意。(記者 徐艷紅 通訊員 牟文潔)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