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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行政執法監督真正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壓艙石”
以立法形式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為規范執法行為提供制度依據,助力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依法治國時,曾引用了一句古文:“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行政執法是法律實施的關鍵環節,是政府管理社會、服務群眾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我國法治政府建設深入推進,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有所提升。同時,一些地方也存在著不作為、亂作為、執法程序不合法等現象,暴露出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存在的短板。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扎實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今年的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強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維護群眾利益的制度機制。
2024年12月公布的《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體現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決心。加快制定《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具有迫切的現實意義。其一,通過立法明確監督主體、內容、方式及責任,系統性解決執法不規范、監督碎片化等問題,推動形成全方位、全流程、常態化的監督機制,也可破解各地監督標準不一、權威性不足等困境,增強監督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其二,針對涉企執法中暴露的種種問題,條例可為規范執法行為提供制度依據,助力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唯有以立法形式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才能確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真正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壓艙石”。
行政執法監督立法,要旗幟鮮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確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服從并服務于全面依法治國的工作大局。要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不暢、職責分散、措施不硬、方式單一和責任弱化等突出問題。建議以立法形式總結提煉地方和部門在監督主體分工、標準制定、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成熟經驗,構建權責明晰、運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監督體系,重點可從以下四方面推進。
明確“誰來監督”,確立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核心地位。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組織實施全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實施本地區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承擔本系統內具體執法活動的監督工作。針對垂直管理部門,明確其上級機關的直接監督職責,避免“條塊分割”導致的監管盲區。同時,強化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法律監督職能,形成行政監督與行政檢察的協同監督。
明確“監督什么”,監督內容需覆蓋行政執法全鏈條關鍵環節。一是監督執法標準建設,包括裁量權基準、執法事項目錄等是否科學合理。二是監督執法主體合法性,嚴查無資質人員參與執法、證件管理混亂等問題。三是監督執法行為規范性,重點審查涉企處罰、強制措施的合法性、適當性,遏制“小過重罰”“異地違規執法”等亂象。四是監督執法保障落實情況,確保人員編制、經費裝備等與執法任務相匹配。
細化“怎么監督”,創新監督方式和手段。一是推行“日常﹢專項﹢重點”的全周期監督模式。日常監督通過案卷評查、滿意度測評、績效考核評議等方式常態化把控行政執法質量;專項監督聚焦黨中央部署的重點領域,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穿透式檢查;重點監督主要針對社會關注度高、企業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實施督辦。二是針對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違法或者不當情形可以采取下發督辦函、意見書、約談通知書等形式予以糾正。針對前期問題較為突出的領域,監督機構可對執法事項和案件管轄異議進行協調。針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過寬的問題,可以采取解釋答復和發布案例等方式,對具體行政執法業務和共性法律問題進行指導。
強化“自身建設”,夯實監督工作基礎。一是加強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專業監督人員,定期開展法律素養與實務技能培訓,加大經費保障和裝備配備力度,確保監督工作順利開展。二是完善技術支撐,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運用大數據分析提升監督質效。針對涉企執法痛點,通過信息化平臺實時預警異常執法行為,壓縮權力尋租空間。三是嚴格責任追究。針對不同的違法違規主體和情形,行政執法監督立法應當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讓責任條款“長牙帶刺”,強化剛性約束,確保監督到位。
(作者張毅系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會長、金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編輯:董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