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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蘇金森受賄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濟南3月18日電 記者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8日對濟寧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蘇金森受賄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蘇金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蘇金森利用擔任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威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泰安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濟寧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以及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或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423萬余元,其中2137萬余元未實際取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金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部分受賄系未遂,認罪悔罪,犯罪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朱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