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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聚餐、旅游、放爆竹,出了意外怎么賠?
醉酒后同飲者的照顧義務如何認定?
小燕與小娟、小美、小帥是同學。去年春節期間,四人聚餐,喝了兩瓶白酒。飯后小娟、小美駕車送小燕回家,將小燕放在家附近的小路上后就離開了。第二天,小燕午睡后發現左側肢體乏力,左上肢不能抬舉,左下肢不能站立,被家人送往醫院,醫生初步診斷為腦梗死。小燕丈夫認為,小娟等幾人在聚餐過程中對于小燕飲酒未盡到勸阻義務,酒后也未能將小燕送回家中交由家屬照顧,且也未通知家屬。小燕因醉酒昏迷不醒,一直未恢復意識,小娟幾人存在一定過錯,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庭審中,小娟、小美和小帥稱,當天聚會是小燕提議點白酒,而且期間并沒有勸酒情況。聚餐結束時,小燕衣著整齊、意識清楚,因小燕家附近路窄,車輛無法進入,且小燕執意要步行回家,所以將小燕送到路口后他們就離開了。小燕到家后,沒有任何身體不適,當天晚上幾人還通過手機聊天了。第二天,小燕住院后,三人當天就到醫院探望,當時小燕意識清醒。三被告還提交了當日餐廳監控錄像、聊天記錄。三被告認為,他們不存在任何侵犯小燕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目前沒有證據證明飲酒過程中三被告存在對小燕強勸飲酒、逼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等不當行為。餐廳監控錄像顯示,小燕等人用餐后離開時,小燕與大廳內熟人打招呼告別,之后自行走出餐廳,步伐平穩,未見醉酒情況。在此情況下,三被告并未因小燕未醉酒而對其不管不顧,而是開車將小燕載回居住小區附近,小燕從餐廳到回到家中這段時間,未發生任何人身危險和損害。因此,應當認定,三被告在小燕飲酒后盡到了相應的照顧和注意義務。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燕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參加聚餐飲酒時注意自身安全,自行控制飲酒量。共同飲酒者之間也形成了一定的安全保護義務,包括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護送的義務。如果勸酒行為導致他人發生意外,勸酒者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燃放煙花爆竹出意外,責任認定須分清
去年春節期間,小張所在的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游玩。晚飯后,公司購買了煙花并組織燃放。燃放過程中,小張被一枚傾倒斜射的禮花彈打中受傷。小張住院治療期間,公司墊付了部分醫藥費。出院后,小張與公司協商賠償,遭到拒絕。經鑒定,小張構成為7級傷殘。因協商賠償未果,小張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對公司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與其同事燃放煙花爆竹,公司未能盡到管理之責;小張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燃放煙花爆竹可能存在的危險,對損害結果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小張主張公司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營養費、護理費、后期護理費、住宿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請求合理,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小張主張后期醫療費6萬元,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但小張可在今后醫療費實際發生時,繼續主張權利。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賠償小張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23.8萬余元。
【法官提醒】
若因個人不當燃放煙花爆竹導致他人受傷,燃放者需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損失;對于違反當地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擅自燃放或在禁止燃放的區域、時間內燃放,導致受傷或引發火災等嚴重后果的,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兒童參與燃放,應有成年人陪同并監護。
出行旅游,旅游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經他人介紹,李女士通過一位自稱是陽光旅游公司的導游珊珊參加了郊區一日游并交納團費100元。雙方未簽訂旅游合同,珊珊也未向李女士出具收款收據。游玩當天,李女士在下車前往旅游景區途中,因人流大且道路不平不慎摔傷。摔傷后,珊珊未第一時間將李女士送醫,而是通知李女士家人前往事發地帶她就醫。因摔傷嚴重,醫院給李女士做了人工全髖關節翻修手術。出院后李女士找珊珊協商賠償問題,珊珊以各種理由推脫避而不見,后來干脆將李女士拉黑。無奈之下,李女士將珊珊與陽光旅游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陽光旅游公司稱,公司未與李女士簽訂任何形式的旅游合同,也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公司沒有珊珊這個人。珊珊經法院依法傳喚,未應訴答辯。
司法鑒定機構對李女士傷情出具的鑒定意見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300日,護理期120日,營養期90日。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珊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李女士是在珊珊組織的旅游團游玩過程中摔傷,現并無證據證明導游是陽光旅游公司員工,故法院認為李女士與珊珊之間存在旅游合同關系,與陽光旅游公司不存在旅游合同關系,其要求陽光旅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旅游合同關系,珊珊應對李女士游玩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另外,李女士作為高齡老人,出行風險高于他人,外出旅游應有家人陪伴照顧,故本人對摔傷負有一定責任。綜上,法院判令珊珊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珊珊給付李女士醫療費56732.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出院之后的護理費9360元、營養費5400元、傷殘賠償金40794元、鑒定費1890元、護送費252元、住院期間的陪護費17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駁回李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旅游經營者(包括旅行社、景區管理者等)對旅游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旅游者在景區內因設施缺陷或管理不善而受傷,如道路損壞、警示標志不足等,旅游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為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旅游者在旅行過程中應遵守旅游景區的規定和安全提示,選擇適合自己的旅游項目,并在參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時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