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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順等人申請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致死賠償案入選最高法第43批指導性案例

2024年12月26日 09:12  |  作者:徐艷紅  |  來源:人民政協網 分享到: 

人民政協網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 徐艷紅)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43批指導性案例(國家賠償專題)。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某監區工作人員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致死賠償案入選。

案情顯示,2003年3月24日,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某監區在牡丹江市某毛紡廠修布車間出外役,擔任犯人小組長的服刑人員趙某泉因他人舉報,將被舉報的服刑人員苗某成叫到修布機旁邊的過道上,辱罵訓斥后用拳擊打苗某成頭部數分鐘,直到將其打倒在地。苗某成倒地時因腦枕部摔在地上導致昏迷。在此期間,車間內負責監管服刑人員勞動生產安全的分監區長焦某明未盡巡視和瞭望等監管職責,直到苗某成被打倒地昏迷后才發現該情況,后組織人員將其送往醫院救治。苗某成經搶救無效于同月28日死亡。此案經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刑事判決,以趙某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亦作出刑事判決,認定焦某明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苗某成之父苗某順據上述事實向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申請國家賠償。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作出黑牡獄法規辦〔2009〕2號答復函,對苗某順不予賠償。苗某順申請復議,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作出黑獄復決〔2009〕3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維持黑牡獄法規辦〔2009〕2號答復函的決定。苗某順、陳某萍(苗某成之妻)、苗某陽(苗某成之子)、苗某峰(苗某成之兄)等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黑委賠12號國家賠償決定:一、撤銷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黑獄復決〔2009〕3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和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黑牡獄法規辦〔2009〕2號答復函;二、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支付苗某順、陳某萍、苗某陽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人民幣405414元;三、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向苗某順、陳某萍、苗某陽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60000元,支付苗某陽生活費人民幣15000元及苗某順、陳某萍、苗某陽醫療費人民幣2331元等,并駁回苗某順、陳某萍、苗某陽的其他國家賠償請求及駁回苗某峰的國家賠償請求。苗某順、苗某峰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最高法委賠監145號決定:駁回苗某順、苗某峰的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監獄對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等依法負有監管和保護職責,監獄及其工作人員怠于履行監管和保護職責,致使服刑人員受到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亦屬于上述規定所規范情形。

本案中,趙某泉毆打行為是造成苗某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及其工作人員焦某明怠于履行監管和保護職責,與服刑人員苗某成的死亡之間亦存在一定關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與故意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不同,監管人員怠于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被監管人員人身傷害、死亡的,屬于過失行為,其主觀心態并非追求或者放任損害結果發生;且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行為一般與其他因素結合,共同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綜合考慮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監管失責程度、對死亡結果所起作用等具體情況,依法確定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即支付苗某順、陳某萍、苗某陽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人民幣4054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60000元;同時支付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的生活費和為救治死者支付的醫療費。

編輯:錢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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