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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志愿服務體系推動基層治理現代化
●志愿服務具有對公共服務的延伸性,應強調創新方式、拓展領域,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與文化層面的需求
●完善志愿服務體系,強調的是系統性、協調性,立體性、組合性,既要有四梁八柱,也要有血有肉
1983年,北京市大柵欄街道誕生了我國第一個“綜合包戶”志愿服務項目;1989年,天津市朝陽里社區涌現出我國第一個社區志愿者組織;1994年,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成立;2013年,中國志愿服務聯合會成立;2017年,《志愿服務條例》正式實施;2024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健全新時代志愿服務體系的意見》……40年來,志愿服務,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方興未艾,鏗鏘前行。
志愿服務,是新時代黨引導動員人民群眾貢獻智慧力量、創造美好生活、實現奮斗目標的生動實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為志愿服務搭建更多平臺,給予更多支持,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常態化”。
完善志愿服務體系,強調的是系統性、協調性,立體性、組合性,既要有四梁八柱,也要有血有肉。
更精準認識、把握志愿服務
首先,從價值、意義層面分析。
從社會文明角度看,志愿服務是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黨的二十大報告在“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這一節中指出,要“完善志愿服務制度和工作體系”。從基層治理角度看,志愿服務是健全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推動志愿服務體系建設”,這一表述,正是列于“健全社會治理體系”小標題之下。從共同富裕角度看,志愿服務是推進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有專家指出,一次分配講效率、二次分配講公平、三次分配講慈善。而發展慈善事業,就離不開志愿服務。
其次,從定位、功能層面進行分析。
志愿服務具有對公共服務的補充性。公共服務具有基礎性、托底性。例如,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正是此意。志愿服務具有對公共服務的配合性,應服從調度。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尤其是應急志愿服務,政府的統籌安排、引導布置、下達指令、統一要求等等是必要的前提。志愿服務具有對公共服務的延伸性,應強調創新方式、拓展領域,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與文化層面的需求。如社區志愿服務,就應注重學習類、提升型。
對志愿服務的理解應理性、適當。在社會公共服務上,政府是主體,擔主責。習近平總書記2019年1月17日在天津和平區新興街朝陽里社區考察調研時強調:“要為志愿服務搭建更多平臺,更好發揮志愿服務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完善志愿服務體系,要找準切入點
完善志愿服務體系,應從“行為”與“主體”入手,以行為屬性、主體類型為切入點。有學者把志愿服務從第一層面類別區分為“常態”行為與“非常態”行為:社區志愿服務是“常態”,應急服務稱為“非常態”。此種區分,便于對不同形態的志愿服務行為中的權益保障作出針對性的安排。例如,非常態志愿服務更應注重人身保險、專業培訓。從第二層面來講,志愿服務主體又有“長期”與“非長期”之別。例如,對長期志愿服務的主體而言,志愿服務組織的責任更重,對其內部治理的要求也更高。
基于上述認識論與切入點,應該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價值導向,對志愿服務體系從機制和制度層面有針對性地予以完善。
(一)法定注冊。志愿者本身就是一種身份標識。亮牌子,體現的是信任度。通過注冊制度,將志愿者納入管理,對其提供服務。
(二)組織形式。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從民法典的角度而言,上述三類形式的組織雖然都屬于非營利法人,但其具體形態和對其監管要求卻不盡相同,應分門別類予以進一步明確。同時,基于組織形式,應在法律上明確界定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進一步厘清各自權利、義務與責任。例如,社團形式下,兩者是組織者與參與者的關系;而在專業服務機構形式下,則更容易被解釋為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
(三)機構治理。應強化志愿服務組織的內部治理。例如民法典第九十一條規定:“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钡诰攀龡l也規定:“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并設執行機構。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p>
(四)專業培訓。人民群眾需要的志愿者,既應滿腔熱情,又有一身功夫。振臂一呼,應者云集,這強調的是“動員”效果;更重要的,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強調的是“能力”。擁有此種能力,專業培訓是必須的、必要的、必備的。國家層面應建立志愿服務人才示范培養機制,依托高等院校、黨校團校建立志愿者培訓基地;志愿服務組織應設立導師機制;行業協會應當把專業培訓列為其重要職責。而培訓的內容,應該包括志愿精神、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
(五)資質要求。對于特定領域、專業需求的志愿服務,需要具備準入資格。例如法律服務、醫師服務、教師服務等。依據我國律師法、醫師法、教師法的規定,只有具備一定的資格,才能向社會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醫師服務、教師服務。在實踐中,天津社區有著名的“叔伯伯”,上海有“老娘舅”,其實他們有一個正規的名稱——“法律明白人”。目前全國300多萬“法律明白人”,已經由司法部納入培訓與管理機制中。
(六)對象保護。志愿服務體系有三個核心主體:志愿者、志愿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在提供志愿服務的過程中,志愿服務對象的人格權保障問題不容忽視。重點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皞€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值得特別關注。
(七)褒獎機制。志愿者擁有優先獲得志愿服務的權利,這是法律原則,也是國際慣例。應強調建立并完善“禮遇回饋”和“信用激勵”機制,至于“服務積分”“時間儲蓄”“兌換禮品”,似應慎提、少用。公益慈善學者相對一致的觀點認為,公益是指與自己非親緣、非義務、非利益關聯的,不確定的多數人的利益;志愿服務則是自愿的、無勞動報酬的為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因此,志愿的本質在于只求“因”、不問“果”;主觀上“我為人人”,客觀上“人人為我”。因此,褒獎方面不宜有物質性、功利性考量。
(八)社區協同。志愿服務主戰場在社區,服務社區、融入社區。如同習近平總書記在天津朝陽里社區考察調研時與大家交流所言:“社區工作是具體的,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摸準居民群眾各種需求,及時為社區居民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敝驹阜?,應像涓涓細流,流入網格化的社區,充滿人民群眾的生活日常。
(九)科技賦能。我國志愿服務應踏上新臺階——“智慧志愿服務”。應借助科技手段,在全國范圍整合為一個平臺,建成一張網,實現一網通:注冊通,信息通,政令通,數據通,標準通,評價通……
完善志愿服務體系,需要法律保障和引領
《志愿服務藍皮書:中國志愿服務發展報告(2022-2023)》梳理了志愿服務法制建設經歷的三階段:1999-2008年,是萌芽起步階段,起點為 《廣東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的出臺;2008-2017年為高速發展階段,起點為2008年汶川地震。當時的應急志愿者、北京奧運會的賽會志愿者極大地帶動了志愿服務的發展,該時期,從中央到地方相關立法提速進行;2017年至今是規范發展階段,2017年出臺的《志愿服務條例》成為志愿服務法制標桿。
2023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立法規劃,志愿服務法被列為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第一類立法項目。這部法律,是激勵法,也是保障法;是規范法,更是引領法。從體例和條款上,應當把上述十個方面的體制性、機制性內容予以全覆蓋。同時,在立法上應強調法律間協調、協同。
例如,與慈善法的協調。該法第七章為“慈善服務”,其中第六十二條明確了慈善服務的志愿性、無償性;第十章則規定了“促進措施”。在制定志愿服務法時,對此都可逐一對照、充分借鑒、盡量吸收。
再如,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協調。該法第七十二條特別規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及時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又如,與紅十字會法的協調。該法第十一條規定了紅十字會應履行“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的職責。還有,與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協調。家和社區興、家和萬事興。應于該法中嵌入志愿服務理念,讓志愿服務與家庭教育同生共長。同樣,在志愿服務法中應強調志愿服務從家庭教育開始。
再如,與公司法的協調。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自然,志愿服務應為其重要內容。
此外,還有與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協調等。
通過志愿服務法治建設,讓志愿精神在一個人的人生、在一個企業的全生命周期,一以貫之,生生不息。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
編輯: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