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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可自訴,制裁“老賴”更主動直接
一直以來,執行難問題都是困擾法院強制執行工作的一大難題。由于法律制度尤其是強制執行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一些被執行人缺乏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通過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規避執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致使生效的法律文書成為“看上去很美”的一紙空文,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已于2024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解釋》共16條,對拒執罪辦理的實體和程序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第14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該條的內容并非首創,而是承續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號)第3條。在執行難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焦點的當下,拒執罪可以自訴,再次成為社會各界探討的熱點話題,人們希冀可以通過拒執罪自訴的方式,彌補公權力救濟的不足,對拒執的“老賴”形成強大的刑罰威懾力。
我國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有明確的刑罰規制,但令人遺憾的是,有些地方在司法實踐中很少甚至沒有適用過拒執罪。當前,執行領域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顯,一些執行人員辦理日常執行事務已是分身乏術,根本無暇收集大量證據、移送程序繁雜的拒執罪。一些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執行案件是法院執行局的職責,有時不愿接收拒執的材料或者不愿立案,導致拒執行為的追責程序難以啟動。一些拒執的被執行人長期逍遙法外,主觀認為拒執的最大后果也就是被法院司法拘留15天。司法實踐中,許多申請執行人對此意見非常大。長此以往,傷害的不僅是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司法的尊嚴和權威。
由于事關自己的切身利益,一般來說,申請執行人都有發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的意愿和積極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堅持問題導向,牢牢扭住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以聯合制定司法解釋的形式,再次明確拒執罪可以自訴,賦予申請執行人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提起自訴的權利。這對于申請執行人來說,既可以保障憲法規定的控告權,充分調動其對被執行人監督的積極性,減少對法院的依賴和抱怨,從被動等待轉為主動訴訟,掌握以法律制裁“老賴”的主動性。對司法機關而言,可以減輕辦案壓力,最大限度提高辦案效率,可以更充分地發揮拒執罪的打擊、威懾、教育功能。同時,還可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拒執案件形成強大的監督制約,倒逼其依法規范辦理拒執罪。
破解執行難問題,手段和方法多多益善。拒執罪可自訴賦予了申請執行人更強大便捷的法律武器,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讓制裁“老賴”更直接主動。筆者有理由相信,隨著《解釋》的落地生根及相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拒執罪自訴制度的適用率必將越來越高,被執行人的拒執行為將越來越沒有生存土壤,執行難問題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破解。
(作者單位: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