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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九部門出臺意見 明確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
本報訊(記者 牛忠磊)記者9日從公安部獲悉,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全國婦聯、國務院婦兒工委辦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旨在進一步發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用,積極干預化解家庭、婚戀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意見共24條,采取條款式結構,對告誡制度的實體和程序規范、告誡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銜接、告誡制度的具體實施等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家庭暴力證據標準等問題,意見明確,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條件包括: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證。輔證類型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親友、鄰居等證人的證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傷情鑒定意見,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等8類證據。
意見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情節較輕且具有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等多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且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等。
編輯:魯雅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