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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李書鵬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建工修復公司副總經理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作出部署,其中提出“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建設多元化生態保護修復投入機制”等要求。作為長期從事環境修復工作的一線工作者,談兩方面建議:
一、 提升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質量,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環境信息披露是企業向政府、社會公眾傳遞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情況的重要方式。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健全環保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2021年12月生態環境部頒布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和《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進一步細化了環境信息披露內容,規范了披露格式。
然而,通過查閱近年來上市公司年報中環境信息披露情況,主要是企業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如果不涉及環保行政處罰,企業主動披露的信息肯定都是低于環評文件允許的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的,致使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息披露原本的作用。為此建議:(1)提升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質量,從常規環境信息披露,進一步深化聚焦為環境責任披露。(2)建立鼓勵企業主動披露歷史環境責任問題的機制,按環境損害補償的方式如實還原在資產負債表中。如:限期披露責任減免,一定條件下豁免歷史管理者責任,不影響當期考核指標(對于國有企業),在不影響廠區外環境的前提下不硬性規定治理期限等。(3)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在免責期限外,加大對污染責任隱瞞的處罰力度。
二、 預提環保費用,建設多元化生態保護修復投入機制。
建設多元化的生態保護投入機制的目的是應對目前環境保護投入來源單一,資金量不足以滿足保護修復的需求的現狀。對于歷史遺留環境問題,因污染責任主體難以追究,可以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通過多元化生態保護修復投入機制來解決;但對于未來潛在的環境問題,還是首先要落實污染者責任,多元化的投入機制不能成為污染責任者逃避治理責任的擋箭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中提出“建立企業生態環保費用提取使用制度”,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及時,尤其是針對存在隱蔽環境風險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工業企業。
因此建議預提環保費用按照“污染預估、企業計提、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由企業自主合理使用。同時,對于企業當期預提資金或投入的環境治理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稅加計扣除;對于具有經營業績考核的國有工業企業,其當期投入的修復治理費用可在經濟效益指標考核評價中視同利潤加回。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