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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復活”逝者視頻是否侵權?
記者 田福良 作
近日,利用AI“復活”已故明星視頻在網上成為一股熱潮,相關視頻在網絡傳播并引發了熱議。
“大家好,我是喬任梁,其實我并沒有真的離開……”視頻中,喬任梁跟觀眾打著招呼;而另一視頻中,李玟在跟觀眾說著知心話,“在我離開這個世界的那一刻起,我一直能感受到你們的愛和支持”。除了這兩位明星外,通過AI技術被“復活”的還有張國榮、高以翔等已故明星。人們不禁要問:能用AI技術隨意“復活”已故明星嗎?
當然,在網友及已逝明星的親人的抗議聲中,這些視頻已經下架,但是AI“復活”逝者的視頻據說在網上已成為一種產業。那么,“復活”視頻的法律風險有哪些?離世的公眾人物是否依然有肖像權?未經去世明星家屬同意,隨意使用他們的照片和音頻,通過AI技術手段“復活”并在互聯網上傳播,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AI“復活”技術被濫用會帶來較多法律風險
在全國政協委員、金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毅看來,如果AI“復活”技術被濫用,可能帶來的風險還是比較多的。比如,數據來源的侵權風險。“復活”技術需要以逝者的照片、聲音等信息作為媒介,這就涉及逝者的肖像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相關權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994、1019等條款規定,未經逝者肖像權的保護者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29條的規定,生物識別信息(含聲音等)屬于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當然,逝者的個人信息如何保護,還需要進一步論證。
具體到AI“復活”的委托,張毅說,“委托人是不是逝者的合法繼承人?存在多個繼承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就此委托達成了一致意見?上述問題一旦處理不好,很容易滋生法律糾紛。”
還有就是數據處理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張毅表示,雖然法律層面已經出臺《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技術的應用進行了規制,但實踐層面針對AI“復活”技術的行業資質與準入門檻尚待建立。有關經營者在數據處理中是否嚴格遵守了委托權限?是否采取恰當的措施保護了用戶的數據安全?經營者的從業資格尚待進一步規制,實際履行中也存在違約風險。
AI深度合成的“成品”在使用過程中的違法和犯罪風險也要注意。張毅舉例說,利用AI技術“復活”逝者后,經營者是否存在擅自使用“成品”進行未經同意的商業推廣并牟利的行為?或者針對特定自然人“成品”的內容,存在委托人或特定關系人不認同的涉及侮辱、誹謗的內容,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46條的侮辱或誹謗罪。
此外,張毅解釋說,服務商對于深度合成的視頻是具有標識義務的,需要在“成品”中向公眾提示深度合成情況,法律依據是《管理規定》第16條規定,“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對使用其服務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應當采取技術措施添加不影響用戶使用的標識,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日志信息。”但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理想,反而曾出現過不少利用AI技術“成品”實施詐騙犯罪的案例。此外,如果逝者的近親屬會借AI“復活”技術來偽造音頻或視頻遺囑,將給司法鑒定帶來了一定的挑戰,耗費更多的時間和人力成本來驗證視頻的真實性。由此可見,如果此項技術管控不當,很有可能成為不法分子實施犯罪活動的工具。
應當把控好人工智能“復活”技術應用的邊界
“人工智能‘復活’技術應用的邊界需要綜合考慮法律、倫理和社會影響,對技術加以規制,避免濫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造成衍生‘二次傷害’。”張毅說。
他建議可以考慮遵循以下原則:首先,要尊重逝者及其家屬的意愿,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逝者的數據;其次,明確應用目的,近親屬悼念用途原則上不應過分管制,但應嚴格管理商業或其他目的;司法機關也應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判例對此類侵權案件作出明確定性;再次,明確AI技術應用不違背公序良俗,避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對于AI復活逝者的視頻未經家屬同意就在短視頻平臺播放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周學峰認為,“一方面,如果AI‘復活’技術被濫用,有可能產生誤導公眾、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風險。另一方面,也可能侵害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人格利益,也有可能產生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后果。”
在周學峰看來,所謂人工智能“復活”逝者的技術,屬于深度合成技術的應用,可適用國家網信辦于2022年頒布的《管理規定》,該規定明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
“復活”視頻未經逝者家屬同意是否一定屬于侵權行為,周學峰說要區分兩種情況,就喬任梁父親要求下架喬任梁的視頻來看,大概率是構成侵權了,當然,具體的還要看發布視頻者能否提出不構成侵權的抗辯事由,如果提不出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則就可能構成侵權。但周學峰表示,也不能因此就籠統地斷定所有“復活”視頻都構成侵權。
粉絲為了流量、為了盈利目的,未經逝者家屬同意而制作“復活”視頻一般來說都構成侵權,但如果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出于懷念的感情訴求,制作“復活”視頻在平臺上播放,是否也會構成侵權的關鍵不是看有沒有盈利,而在于“復活”視頻是否給逝者親人帶來傷害。如果造成傷害,即使不盈利,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產生盈利了,盈利部分還要返還。如果純粹為了研究、學習、欣賞和娛樂等,并且也沒有在公眾平臺上進行傳播,不會對逝者親人造成傷害,則不構成侵權,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逝者雖然沒有人格權,但依然有人格利益,如果這類視頻會對逝者名譽造成損害,對逝者親人的名譽有傷害,依然會構成侵權。”周學峰稱。
至于“復活”逝者視頻已成一項產業,周學峰表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技術本身并不違法,“復活”技術對社會的作用有著兩面性,用在藝術上或許就有著積極的社會作用;普通人出于個人感情追思逝去的親人,制作“復活”視頻無可厚非,也是合法的。周學峰說,“但是,如果未經別人允許,翻拍逝者照片后,向社會公開傳播就有可能構成侵權了。”
所以,制作“復活”視頻,一方面因為涉及當事人、自然人,他有近親屬,所以要尊重他們的民事權益。另一方面,利用這種技術有可能會產生一些虛假信息,即使近親屬同意,也不能拿著這些視頻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周學峰舉例說,比如,某個已去世的有社會影響力的名人,如果有人做出這類視頻,外人無法分辨他是生前真實視頻還是合成的,發出去就可能產生正面或負面的社會效應。
“復活”技術中立,要合理合法使用
我國已有的法律規范有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張毅表示,這對個人信息、肖像權、名譽權等進行了保護,并對服務提供商提出了應用層面的要求。
然而,現有法律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模糊地帶,“比如對逝者數字形象的法律地位、責任規則、監督機制尚不明確,需要進一步完善。此外,還需要制定更詳細的法律法規來明確AI‘復活’技術的合法使用范圍、使用者的責任等內容。”張毅說。
周學峰表示,我國民法典第994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逝者雖沒有人格權,但依然有人格利益和名譽權,因而,在做“復活”視頻時,要遵守這些法律。民法典第1023條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因此,周學峰表示,AI“復活”視頻問題,當前的法律及法規是可以規制的。然而,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而法律難以及時修訂,因此,對法律做及時恰當的解釋就變得非常重要,以保證法律適用能夠做到與時俱進。(記者 徐艷紅)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