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明確提出:“深入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時總結各地優化營商環境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適時上升為法律法規制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在推動“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改革不斷深入,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對我國營商環境提出了新的要求,《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為此,應當充分總結《條例》實施以來的做法經驗,適時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法,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立法解決地方政府出臺的政策不確定性和行政決策法治化水平不高問題。有關調研顯示,有些地方出臺的產業政策模糊不穩定,導致行政壟斷等問題;有些企業在貸款融資、獲取資源、享受政策方面面臨不平等待遇和隱形門檻;有些行政決策過于隨意,經常出現“翻燒餅”現象。《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規定“重大行政決策一經作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懲戒力度”等內容。這些內容都是以文件形式出臺的,缺乏制度剛性和法律效力。應將這些政策要求上升為法律,切實增強企業的信心,穩定企業的預期,防止政策的反復和不當的決策給相對人造成重大損失。
把各地優化營商環境的做法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我們在調研中了解到,全國28個省(區、市)出臺了省級層面的優化營商環境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各地在推進“放管服”改革過程中著力優化營商環境,探索行政執法、行政檢查、政務服務等改革,形成了一批有益的經驗。如實行企業信用等級分類管理,減少對信用等級高的企業的日常檢查,落實綜合檢查一次改革,做到無事不擾,無時不在;“一業一證”和“一件事”集成服務改革;一體化綜合監管改革;推廣政府服務包,暢通企業和企業家投訴建議機制等。應將這些成熟的經驗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切實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進程。
打造更加公正的司法環境,讓企業家有穩定的預期。《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司法機關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作用。但是,司法保障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最重要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穩定預期,弘揚企業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為此,優化營商環境法應當重點規定司法保障內容。司法機關要嚴格遵守法治原則,審慎把握法定的追責追訴時限和適用范圍,以建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確保企業家有穩定的預期,防止出現“翻燒餅”案件和錯案發生。司法機關要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采取相關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