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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國式現代化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治體系
作者:西南政法大學校長、教授 林維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社會都要了解少年兒童、尊重少年兒童、關心少年兒童、服務少年兒童,為少年兒童提供良好社會環境。
為了營造風清氣正、適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環境,助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落地,國務院常務會議于2023年9月20日審議通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草案)》,并于2023年10月24日正式公布。在全面完善和細化《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保護專章的基礎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積極回應了涉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飯圈亂象”“網癮矯治”“天價充值打賞”與網絡欺凌等重大社會問題,積極營造健康、文明、有序的未成年人友好型網絡環境,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一、 以全面保護模式筑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法治防線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規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意味著在網絡環境中,未成年人的保護不能再局限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而是應當擴展到未成年人網絡權益的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針對當前網絡環境中嚴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網絡不良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網絡沉迷等突出問題都制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其本質就是要求在互聯網環境中,政府、學校、家庭、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多元主體應當針對未成年人心智尚未發育健全、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不足的特點,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事項時繼續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全面、優先的保護以及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與財產權益。這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未成年人保護模式,旨在以對未成年人的傾斜性賦權來推動有關方面嚴格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責任,從而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優先全面保護。
二、 以網絡素養培育激發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原生動力
在信息網絡時代,單純的打擊、防范、控制等被動保護措施難以完全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免受侵害。網絡環境不可能是完全沒有“雜質”的,未成年人也無法生活在一個完全與世隔離的“網絡溫室”中,故而未成年人只有在參與網絡活動的過程中逐步自覺養成網絡安全意識、文明素養、行為習慣和防護技能,才能真正提升其在網絡環境中的“抵抗力”,從而有效地識別并規避網絡侵害。因此,未成年人網絡素養的培育可謂重中之重,其核心在于能夠使未成年人充分享受和利用符合其身心特點的網絡基礎設施。這就要求家庭、學校和社會組織應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網絡素養教育,而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等應當提供適合未成年人使用與接受的網絡產品和服務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為此增設網絡素養培育的專章,通過提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校園教育、產品服務、上網環境等網絡基礎設施來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環境中的主體地位,促進未成年人能夠在健康、文明、有序的友好型網絡環境中實現身體、精神、心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全面成長。
三、 以多元協同共治提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保護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早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便規定應當以多元主體協同共治來保護未成年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維護網絡安全是全社會共同責任,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廣大網民共同參與,共筑網絡安全防線。因此,《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強調堅持以社會共治推進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其核心是發揮政府、學校、家庭、企業和社會組織在各自領域中的作用,以目標和手段的協同來提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質效。因此,政府應當充分利用行政執法手段來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工作,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學校應當加強師資培訓和教師能力建設,確保教師隊伍能夠勝任未成年人網絡安全和網絡素質培養的工作。家庭應當營造文明、理性、健康用網的氛圍,通過家長以身作則提升自身的網絡安全意識和網絡監護能力來潛移默化地培育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互聯網企業應當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優先性,在開發適宜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的網絡產品與服務的過程中積極履行自身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行業協會可以制定嚴格且可操作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行業規范,形成互聯網企業自律和政府強制監管之間的有效緩沖。當然,未成年人主動參與防范網絡侵害和提升自身網絡素養也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各方協同發力,才能撐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保護傘”。
編輯:馬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