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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制度建設確保社會治理的可持續性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制度能有效確保社會治理效果的確定性和可持續性。社會治理的可持續性不僅是一種應有的社會治理方式,還是可持續發展理念在社會治理領域的鮮明體現。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劇,迫切需要通過更加有效的社會治理來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實現合理的利益分配、資源調配、供需匹配。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社會治理上取得了一系列巨大而顯著的成就,但在基層治理過程中也出現一些不良傾向。確保社會治理的可持續性,當以制度建設為第一要務,制度建設是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建設。社會治理的制度建設涉及政府管理、社會組織參與、公民參與、信息公開、法律保障等方面,它們之間相互聯系、相互支撐,構成社會治理的制度體系。
加強社會治理制度頂層設計。我國社會治理制度體系已基本完備,自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進入了嶄新階段,新時代社會治理的相關要求和現代化社會治理制度的建設方向更為明確。“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理念的提出,更系統地闡明了新時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的戰略定位、路徑指向、目標要求,是我們黨對社會治理的規律性認識和實踐的高度凝練與概括。頂層制度設計立足于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戰略高度,要不斷健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把黨的領導落實到社會治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同時緊緊圍繞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安全體制機制、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國家安全體系等具有全局意義的關鍵性問題展開。
健全社會治理法律制度。法律制度體系可以為社會治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支撐社會治理的有效執行。推進社會治理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相關政策制度完善,推動形成上下貫通的社會治理法律法規體系,同時加強刑法、消防法、衛生法、教育法等各項法律制度之間的有機耦合,形成推動社會治理的制度合力。作為社會治理宏觀和微觀的轉承點,市域要用好地方立法權,聚焦市域社會治理急需、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備的制度需求,注重社會治理領域立法項目和內容的創制性,制定務實管用、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完善社會治理領域基礎性制度。圍繞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社會信用等,抓緊建立健全社會治理迫切需要的制度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制度。重點包括,以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為核心的風險研判制度,以跨部門會商和齊抓共管的防控協同制度,以保護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為目標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和權益保障制度,以法治化、信息化、科學化為重點的信訪工作制度,以社會矛盾糾紛預防調處化解為對象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制度,以打造升級版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群防群治制度,以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各環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制度,以數據集成應用和信息資源一體化為特征的資源共享制度,以政府依法監管、網站自凈、網民自律、社會監督等主體參與的網絡安全制度等。
鞏固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群眾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著主體作用,群眾參與是社會治理可持續的內生動力。建立健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傾的工作機制,推動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制度化和本地化。完善社區管理和服務機制,建立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的城鄉社區治理制度體系。完善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制度,實現大事全網聯動、小事一格解決。制定“自治組織依法履職事項清單”和“行政權力限制事項清單”,建立村(社區)工作事項準入機制。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全面推行村規民約制度,形成民事民提、民事民議、民事民決、民事民辦、民事民評多層次協商機制,創新基層自治的實現形式和載體。有效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提升政府行政的民主化與法治化水平,推動公眾參與并對社會治理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
創新社會力量參與制度。社會力量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完善社會力量參與制度,明確群團、社會組織、企業、社工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在社會治理中的職責任務及參與的渠道平臺。建立完善基層社會治理的聯席會議制度,激發社會力量參與活力。確立與各類社會組織相適應的權責范圍和行為規范,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社會組織規范管理體制和機制。完善服務購買制度,制定公平的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招投標程序,構建平等的購買協商機制,加大對社區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的財政支持力度。健全企事業單位參與制度,充分發揮資源、技術、人才等優勢,在社會治理方面發揮更大作用。(作者王月清系江蘇省社科院黨委委員、副院長;鮑磊系江蘇省社科院社會學所副所長、研究員)
編輯:王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