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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工信廳聯通裝〔202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應急管理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消防救援總隊,新能源汽車企業和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進一步壓實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 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指導新能源汽車企業加快構建系統、科學、規范的安全體系,全面增強企業在安全管理機制、產品質量、運行監測、售后服務、事故響應處置、網絡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新能源汽車安全水平,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 完善安全管理機制
(一)強化組織保障。企業要明確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的負責部門,統籌推進本企業安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業務部門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完善產品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行監測、售后服務、事故響應處置、網絡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規范。
(二)加強安全教育培訓。企業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開展質量安全、網絡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安全意識和相關技能。
三、 保障產品質量安全
(三)規范產品安全性設計。企業要制定產品安全性設計指導文件,并根據已銷售車輛暴露的安全問題持續修訂完善。安全性設計指導文件可細分為整車級、系統級、零部件級,包含但不限于整車功能安全、動力電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換電安全、消防安全、網絡安全等。
(四)強化供應商管理。企業要對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及整車控制系統等關鍵零部件供應商提出明確的產品安全指標要求,制定供應商質量體系評價制度,強化供應商評估。鼓勵關鍵零部件供應商積極配合開放與產品安全、質量分析等相關的必要數據協議。
(五)嚴格生產質量管控。企業要建立完備的生產信息化管理系統,合理設置安全質量監控節點,積極提高在線檢測能力。產品下線時按照標準要求開展涉水抽檢、路試抽檢,并重點開展整車絕緣、充放電、淋雨等測試,檢測數據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預期生命周期。
(六)提高動力電池安全水平。企業要積極與動力電池供應商開展設計協同,持續優化整車與動力電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熱管理策略,明確動力電池使用安全邊界,提高動力電池在碰撞、振動、擠壓、浸水、充放電異常等狀態下的安全防護能力。鼓勵企業研究應用熱失控實時監測預警裝置和早期抑制及滅火措施。
四、 提高監測平臺效能
(七)開展運行安全狀態監測。企業要落實安全監測主體責任,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簡稱企業監測平臺)。企業要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上傳監測數據,確保上傳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監測數據不得違法違規使用。
(八)強化運行數據分析挖掘。鼓勵企業加強對車輛運行數據的分析挖掘,梳理具有規律性、普遍性的安全問題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持續優化產品在不同場景下的安全性能。鼓勵積極研究應用先進安全預警方法,不斷提升新能源汽車安全預警能力。
(九)建立隱患車輛排查機制。鼓勵企業加強車輛運行安全狀態隱患排查,及時跟蹤和確認長時間離線車輛的安全狀態,妥善處理大面積聚集停放、頻繁報警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五、 優化售后服務能力
(十)加強服務網點建設。企業要合理布局售后服務網點和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不斷完善新能源汽車專用檢測工具與設備,提升服務人員安全服務意識,確保各服務網點具有必要的售后服務和應急處理能力。各服務網點要設置獨立的動力電池檢測維修區域,落實防火分隔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優化維護保養服務。鼓勵企業細化產品維護保養項目,及時通知用戶進行維護保養,在維修保養時加強關鍵零部件的質量檢測,并結合車輛使用年限、行駛里程、故障報警信息等開展安全隱患抽樣檢測,及時發現產品安全隱患并妥善處理。同時,企業要依法公開其生產車型的有關維修技術信息。
(十二)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車輛。鼓勵企業通過駕乘操作規范手冊、視頻等方式,引導消費者培養良好的用車養車習慣。明確告知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指導消費者熟悉電池安全使用邊界、車輛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及發生起火燃燒等事故的常見征象等,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妥善應對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建立完善客戶檔案制度,確保及時精準確定缺陷汽車產品范圍。
六、 加強事故響應處置
(十三)完善應急響應服務。企業要建立完善不同車型及不同使用場景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法和預案,建立“7×24小時”全天候事故應急響應通道,明確告知消費者應急報警方式,及時、準確接收用戶報警信息,并進行記錄和妥善處理,積極降低事故損失。
(十四)深化事故調查分析。企業要加強事故報告和深化調查分析,當車輛發生起火燃燒、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時,應及時上報并積極配合開展事故調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完整、準確提交車輛事故相關數據、事故分析報告。
(十五)開展問題分析改進。企業要重點管控單車型或同產品技術平臺重復出現的同類事故,并開展深度調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因設計或系統性原因導致的車輛事故,要對相應車型采取改進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因操作不當導致的車輛事故,應制定專項培訓計劃,并在銷售、售后服務等環節予以告知、培訓。
(十六)履行召回法定義務。企業要加強整車和關鍵零部件等缺陷線索的收集和調查分析,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對于確認存在缺陷的產品,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主動實施召回,切實履行召回法定義務,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七、 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
(十七)加強網絡安全防護。企業要依法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車聯網卡實名登記、汽車產品安全漏洞管理等要求。對車輛網絡安全狀態進行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網絡攻擊、入侵等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十八)強化數據安全保護。企業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企業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以及數據出境安全管理。
(十九)落實個人信息安全防護。企業要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制定內部管理和操作規程,對個人信息實行分類管理,并采取相應的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八、 組織實施
(二十)加強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企業要提高安全責任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按照本意見加快建立健全企業安全體系,提高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各零部件供應商、售后服務等相關企業要協同做好安全體系建設工作,共同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保障能力。
(二十一)強化統籌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強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后監管。對于發生重大或典型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將依法依規采取約談、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各地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實際,指導企業按照意見精神做好落實,依法依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共同做好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營造良好氛圍。行業組織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技術支撐作用。鼓勵行業組織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車企業產品質量安全評價體系,積極宣揚先進典型,適時曝光負面案例。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為新能源汽車安全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2年3月29日
編輯: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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