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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網北京6月5日電 (李楠楠、薄晨棣)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今日,最高檢聯合公安部發布4起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這是最高檢發布的第18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4起典型案例分別為胡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朱某甲等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案,高某某、田某某非法經營案,龔某某詐騙案。主要涉及假冒注冊商標制作醫用防護服予以銷售、假冒并銷售他人注冊商標的新冠抗原快速檢測試劑、哄抬民生食品價格牟取暴利、利用社區團購發“疫情財”等違法犯罪行為。
在全國人民同舟共濟、團結一心防控疫情的形勢下,仍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試圖發“疫情財”之舉。比如高某某、田某某非法經營案,兩名當事人銷售冷鮮雞、鴨和青菜、雞蛋等商品累計193萬余元,進銷差價率高達4倍有余,扣除同期市場正常利潤后,非法獲取超額利潤72萬余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又比如,胡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當事人胡某某將其購買的無品牌標識“白板”防護服包裝成“福仙緣”牌醫用防護服,在未對防護醫用質量進行檢測的情況下,違法銷售給中間商。中間商又銷售給某物業公司、某醫療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上述單位在核酸檢測、日常防控等工作中使用,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權,而且容易給疫情防控帶來風險隱患。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當前,疫情防控正處于“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的關鍵時期和吃勁階段,全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抓緊抓實抓細各項疫情防控工作,為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附: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胡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假冒注冊商標制作醫用防護服予以銷售
2021年10月,胡某某以江西省進賢縣某加油站附近的一處民房為窩點,未經注冊商標“福仙緣”所有人貴州福仙緣服飾有限公司許可,委托他人印制“福仙緣”牌醫用防護服的內包裝袋、外包裝紙箱、合格證及說明書,將其購買的無品牌標識“白板”防護服包裝成“福仙緣”牌醫用防護服,在未對防護醫用質量進行檢測的情況下,違法銷售給毛某某、桂某某等中間商。中間商又銷售給某物業公司、某醫療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上述單位在核酸檢測、日常防控等工作中使用。
2021年12月20日,民警在工作排查時,將正從倉庫內搬運涉案物品的胡某某抓獲,同時查獲假冒的福仙緣牌醫用防護服外包裝紙箱20個、福仙緣牌醫用防護服使用說明書12000張以及“白板”防護服300件。現已查明,胡某某共制作、銷售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醫用防護服4萬余件,每件售價為9.2元至10元不等,非法經營數額40余萬元,違法所得數額3.3萬余元。
2021年12月21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立案偵查,將胡某某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請批準逮捕胡某某,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3月26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于4月26日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胡某某提起公訴。5月25日,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胡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案例二:朱某甲等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案——假冒并銷售他人注冊商標的新冠抗原快速檢測試劑
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曾系某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合作經銷商,從事該公司研發的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銷售業務。2021年7月底,朱某甲停止與該公司的合作。同年8月,朱某甲開始伙同朱某乙(另案處理),未經該生物科技公司許可,利用其熟悉該產品生產、銷售流程的便利條件,找到深圳另一公司購買了其他類型的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并使用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該生物科技公司試劑包裝盒電子設計文檔制作了包裝盒,購買了棉簽、藥水、空管、說明書等原材料,聯系不具有生產加工資質的王某某將上述原材料進行組裝后對外銷售。
該生物科技公司發現有人在市場上銷售假冒其公司注冊商標的檢測試劑,于2021年11月4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報案。11月13日,公安機關在朱某甲委托王某某加工的東莞市2處加工窩點查獲鼻拭子、提取管、稀釋液、帶有假冒注冊商標的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試劑盒、試劑卡包、說明書等制作材料。
2021年11月13日至12月2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相繼將朱某甲等人抓獲歸案。經深圳市坪山區發展和改革局認定,查獲的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成品價格為人民幣66萬余元。該案目前正在審查起訴中。
案例三:高某某、田某某非法經營案——疫情期間囤積食品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2022年3月以后,上海市疫情形勢嚴峻,實行分區管控措施,市民居家隔離增多,配送生鮮食品等民生物資保障需求激增。田某某系飯店經營者,能夠從上海市保供單位購進生鮮食品,高某某在美團平臺注冊了“蔬悠生鮮輕食”,可以進行對外銷售業務。經二人合謀,由田某某負責進貨、高某某通過美團平臺接單,并聯系快遞“騎手”或者附近社區團購的“團長”,成倍加價后對外銷售,并約定平分利潤,解封后“躲躲風聲”。經查,自4月10日至18日,二人銷售冷鮮雞、鴨和青菜、雞蛋等商品累計193萬余元,其中,冷鮮雞、鴨采購價為每只35-38元,大部分以每只168元和188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共計銷售1萬余只,進銷差價率高達4倍有余,扣除同期市場正常利潤后,非法獲取超額利潤72萬余元。
高某某、田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民生食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2022年4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交的線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2人立案偵查,同日對2人取保候審,5月15日向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5月19日,經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區分局執行逮捕,5月20日,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向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例四:龔某某詐騙案——利用社區團購發“疫情財”
2022年3月以來,上海疫情防控面臨嚴峻考驗。按照上海市分區管控的要求,管控區居民主要通過網絡購置生活物資,社區團購這一新型網購方式成為疫情防控期間保障生活物資供應的重要途徑。負責社區團購的“團長”自發為社區服務,完成居民需求統計、聯系供貨渠道、有序組織分發、進行售后溝通等工作,共同協助居委會做好小區民生保障。
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龔某某通過微信咨詢某會員商店工作人員相關事宜時,獲悉社區團購信息。根據該會員商店要求,社區團購需要出具居委會證明。4月7日至9日,龔某某在未獲得貨源保證的情況下,隱瞞不具有團購資格、未達到團購條件的事實,偽造居委會證明,分別在上海市嘉定區的2個小區微信群內組織社區團購。同時,在組織團購期間,隱瞞預收資金的真實用途、該會員商店要求的團購流程等信息,并謊稱已預留足額團購套餐,騙取73名被害人共計4.7萬余元,而后用上述錢款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及個人消費。在部分業主質疑時,龔某某要么沉默,要么以“需要時間回賬”“我心累”搪塞、拖延,繼續隱瞞真相。后因團購業主催款并報警,案發前龔某某退還2.4萬余元。
2022年4月10日,經被害人報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立案偵查,并于同日在龔某某的住處將其抓獲。龔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次日龔某某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4月17日,嘉定公安分局偵查終結移送嘉定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龔某某退回贓款1萬元。4月20日,嘉定區檢察院以龔某某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5月12日,嘉定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編輯:羅文
關鍵詞:某某 疫情 注冊商標 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