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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常委,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委、廣西壯族自治區委會主委劉慕仁:加強對仲裁機構、仲裁員的監督
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公信力直接影響仲裁的公信力。仲裁法的修訂應當加強對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監督,建立有效約束機制,從制度上促進仲裁公平公正,更好發揮仲裁作用,提高仲裁公信力。為此,建議:
一是強化仲裁員披露義務。征求意見稿規定“仲裁員知悉存在可能導致當事人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形的,應當書面披露”,但披露與否取決于仲裁員的自覺,而且披露內容的規定過于原則,也沒有明確不披露的法律后果。建議強化對仲裁披露義務的規定,明確必須披露的內容,為仲裁機構制定仲裁規則、仲裁員守則提供指引。
二是完善仲裁員準入和退出管理。征求意見稿對仲裁員的聘任、考核、培訓、監督等沒有統一要求和明確規定,現實中各地仲裁機構做法差異較大,對仲裁員的監督管理措施有限。建議修法明確規定仲裁機構應當建立仲裁員遴選、投訴處理、考核評價和退出機制,對嚴重違法違規和當事人多次投訴、不適合擔任仲裁員的從推薦名冊除名,并由行業協會予以懲戒。
三是加強行業監督。建議仲裁法修訂進一步明確仲裁協會監督職責的具體內容,如在全行業建立黑名單和信用懲戒制度,建立投訴處理機制、行業懲戒規則和仲裁機構質量評估指標體系等,督促仲裁機構加強自律管理和對仲裁員的監督,同時加大對違法違規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處理力度。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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