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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鄉村規劃研究與咨詢中心主任,民革中央“三農”委員會委員吳永常:依法規范種子市場秩序
當前,種子管理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執法體制存在一些亂象。新修訂的種子法內容雖較全,但很多屬于原則性條款,具體規范有待對應的行政法規、部門及地方性規章進行補充。
特別是在涉及種子的法律中,存在新上位法和舊下位法內容沖突現象,如種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都對假冒授權品種行為處罰作了規定,但在處罰力度上不一致。對種質資源出口管制措施過于嚴格,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國內種子企業做大做強。國內大型種業公司一方面享受國家“走出去”政策優惠,另一方面在目標國投資設廠時遭遇嚴苛的對外投資審批“攔路虎”。此外,涉及種子執法工作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相對繁多,執法工作卻主要由農業農村部統籌管轄,基層區縣在種子執法、管理機構設置上存在較多問題,造成執法工作多頭管理、職責混亂,缺少部門間協調和監督制約,不利于形成種子市場“大治理”格局。對此,建議:
一是盡快制修訂相關制度,明確基因編輯管理制度,搶占種業科技制高點。二是全面對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91年文本,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盡快出臺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三是在法律制修訂過程中,注意加強部門協作,爭取制定多部門聯合出臺的制度規定,制定警告、公開約談等梯度化的處罰措施,提高罰則的可執行性。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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