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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原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楊克勤:進一步完善家庭監護和國家監護制度
人民政協報·人民政協網記者 賈寧攝
調研發現,每一個問題少年背后往往有一個問題家庭。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了以家庭監護為主、國家監護為兜底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安排。建議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對家庭監護的監督引導,夯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細化臨時監護和長期監護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國家監護兜底作用,實現二者的無縫對接。
在實踐中,不依法履行家庭監護責任的情況往往不能及時被發現,事先防范和監督監管的措施也不夠明確具體,懲戒力度不足。針對這種情況,提出三方面建議:
一是加強對家庭監護的宣傳教育、監督引導。在全社會大力宣傳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人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人負有第一責任。發揮民政部門等行政機關以及“兒童之家”、兒童主任等機構和人員作用,通過加強家庭監護的指導、建議和約談等方式,鼓勵、幫助和提醒監護人積極、有效、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于父母吸毒、有犯罪前科或留守兒童家庭等,探索設立監護監督人,對監護人是否有監護能力、撫養能力實時監管,避免惡性事件發生。建立健全督促監護令制度,對因管教不嚴、監護缺位等情形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由檢察機關向監護人發出督促監護令。對出現嚴重問題的家庭,依法撤銷監護權,交由民政部門或其他組織行使。
二是加大對不依法履行家庭監護職責的懲戒力度。在現有懲戒機制基礎上,可以考慮將不依法履行家庭監護職責納入治安處罰范圍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之中;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刑事處罰。
三是研究建立監護評估制度。在監護資格變更、撫養權變更、探望權中止與恢復中引入評估機制,從年齡、精神心理、經濟能力、品行道德等方面,對擬任監護人開展科學專業的評估,并提交監護權評估報告,為保護未成年人提供科學依據。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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