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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明高: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歐陽明高常委代表民盟中央的發言: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對維護國家財政安全、金融安全具有重大意義。近年來,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處置取得較明顯成效,但問題仍不容忽視。為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同時發揮好債務融資的積極作用,建議:
一、 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監管機制。優化地方政府、放貸銀行、融資平臺三方聯調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重點了解在建項目后續資金安排,逐項目明確風險化解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探索建立監管問責的集中會商機制,統一違規問題定性和處罰依據,嚴肅問責紀律。堅決整治違法擔保及其他不規范行為。
二、 控增量、化存量,加快債務風險化解計劃進度。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其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加大風險項目識別力度,及時精準“拆彈”。對歷史存量資產,研究如何變成產權。同時把經常性地方國有資產運營收入變為地方長期的綜合財力。
三、 堵后門、開正門,進一步將隱性債務顯性化、規范化。一是監督地方政府嚴格遵守預算法,舉債行為必須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強化預算內外約束。二是通過推進優質國有資產整合、授予特許經營權、提供優惠政策、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大對城投公司發展轉型的支持。三是充分發揮債券工具的融資功能。完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制度。對于一些有收益的項目,試點發行長期建設債券,減輕利息負擔和償債壓力。
四、 處理好債務風險化解與地方經濟發展的關系。在化解債務風險過程中,應認真甄別和保障合理項目的資金需求。正確使用債務資金,著力提高投資有效性,以增強償債能力。用時間換空間,在高質量發展中緩釋債務風險,降低公共風險水平。近年完成隱性債務化債計劃確有困難的,可鎖定總額、拉長年限,緩解地方壓力。
五、 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監測體系,實施動態預警。首先,制定統一口徑,明確界限,盤清隱性債務底數,協調解決債務甄別中的細節問題。其次,加強信息強制披露管理,在地方經濟狀況、財政運行狀況、項目償債能力等方面實施多維度監測,及時掌握地方政府負債情況,持續做好風險預警。
編輯: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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