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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擬圍繞三孩政策實施等進行修改
北京姑娘劉婕(化名)是一名“90”后,31歲,碩士畢業后在一家事業單位工作,目前單身。由于工作繁忙,她沒有心思去找對象,更無暇顧及生育之事。她那些留在北京工作的同學,也是單身的居多,多數是租房子居住。
“養活自己都不容易,談何結婚和生孩子,成本太高了。”劉婕說。
劉婕和她那些晚婚晚育的同學們并不孤單。《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發現,目前晚育現象比較普遍,接受記者采訪的女性基本上是在25歲至35歲之間生育孩子。
與此對應的是,在國家層面,近年來每年新出生人口數量在持續下降。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我國2017年出生人口1723萬人,2018年出生人口1523萬人,2019年出生人口1465萬人,2020年出生人口為1200萬人。
復旦大學教授、人口研究所副所長任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長期低生育率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們的生育行為受到了一定限制。這些限制又反映出社會經濟制度體系對于人類生育有著不友好的方面。
近年來,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一直在研究完善計劃生育法規,在他看來,人口形勢是動態發展的。20世紀80年代,為了應對人口與自然及社會其他方面矛盾激化的問題,我國逐步建立起以生育調節為核心的計劃生育制度。
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口發展也進入深度轉型階段,國家人口均衡發展和人口安全面臨新挑戰,黨中央、國務院一直在適時調整我國生育政策。
“但此前的制度慣性導致人口與生育方面的公共服務投入不充分、不均等,沒有大幅度提高群眾的生育意愿,實施三孩生育政策成為必然。”支振鋒說。
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印發,提出“我國人口發展呈現出重大轉折性變化”。
任遠認為,黨中央、國務院此舉的一個深遠意義在于,通過完善支持生育服務及家庭發展的配套政策,在全社會培育友好的生育環境。
此后,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修訂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出臺地方規章、規范性文件等,鼓勵人們按政策生育。
記者統計發現,全國絕大多數地方出臺了加強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全面落實產假、配偶陪產假等政策以及積極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等措施。
在任遠看來,全國各地的政策實踐都是非常好的探索,既有利于減輕家庭生育的負擔,又有利于保障嬰幼兒的健康成長,總體提高了對生育和養育孩子的支持力度,但這些政策實踐是針對全面二孩政策,并不能等同于鼓勵生育政策。
“實際上,政府應該對所有孩子的健康提供公共服務和保障支持。”任遠說。
支振鋒也提出,這些政策和地方法規的實施,對轉變原來以抑制人口過度增長為目標的計劃生育服務及其管理體制提供了有益探索,為更好地適應人口形勢發展和服務家庭需要奠定了基礎。
不過他認為,這些措施并未能扭轉我國近年低生育水平問題,“應該看到,當前影響生育的因素日益多元,特別是在家庭經濟負擔、嬰幼兒照護、入園入學和女性職業發展等方面,群眾反映問題尤為突出”。
如今,群眾反映的那些問題有望得到解決。我國人口領域的大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訂工作即將進行,生育三孩行為即將進入法律保障階段。
今年8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記者會,通報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
據了解,在優化生育政策方面,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的主要規定包括: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刪除與三孩生育政策不適應的規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主要提出了如下幾方面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國家采取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加強對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規范托育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設立父母育兒假。在居住社區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在公共場所、工作場所按規定配置母嬰設施。
在支振鋒看來,人口問題是一個國家的全局性、長期性、戰略性問題。“亟須通過法定程序將黨的主張和人民意愿上升為國家法律,既確保黨的重大戰略決策順利實施,又保障人民群眾的自主生育權利。”
他認為,立法活動的核心內容,是建立和完善人口與生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和促進人民群眾行使生育權,促進人口長期高質量均衡發展。
任遠則指出,對于國家的長遠發展來說,推動生育公共政策的調整和完善,亟須去除對人們自主生育的不合理限制,為人們的生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和支持,建設一個對生育更加友好的社會體制。
“這就需要通過相應的立法形式,完善對于生育的服務和支持相關的立法,出臺專門法律制度,使人們有自主生育的權利,同時要為生育公共服務提供相應的法治保障。”任遠說。
任遠認為,此前的計劃生育主要是以行政管理手段調節人們行為的公共政策,但隨著國家人口形勢變化,未來的生育政策是滿足人們家庭生育計劃的公共政策,體現為對人們生育的公共服務與支持。生育公共政策的轉變,作為政策保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立法也需要隨之發生改變,確保立法和改革決策相一致。
支振鋒建議,人口與生育立法的主要內容至少包括頂層設計、生育公共服務、家庭育兒公共服務、獎勵與社會保障等,依法培育對兒童友好、對生育友好的社會環境和氛圍,建立對兒童友好、對生育友好的國家。
多名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一致認為,生育是人生大事,是家庭喜事,也是國家大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或統一立法時不我待,迫在眉睫。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育 人口 政策 計劃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