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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日前印發
本報訊(實習生 李元豪)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近日印發《教育督導問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保障或衛生防疫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等導致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等情形,應予問責。
辦法明確,被督導的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課程開設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辦學行為不規范或出現嚴重違規;未按要求加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出現教師師德嚴重失范、學生欺凌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情況或重大負面輿情等情形,應予問責。
辦法明確,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作為、慢作為,貽誤督導工作。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濫用職權、亂作為,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等情形,應予問責。
辦法明確,對被督導單位的問責方式為: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其中資源調整是指對被督導問責單位在表彰獎勵、政策支持、財政撥款、招生計劃、學科專業設置等方面,依照職權進行限制或調減。
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如依據法律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視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或吊銷辦學許可證。
辦法指出,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其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從業禁止處罰,并納入其誠信記錄。
另外,辦法強調,對隱瞞事實真相,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等情形的,應從重處理。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督導 教育 機構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 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