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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 | 如何防止窨井蓋“害人”?
近年來,屢屢出現因窨井蓋丟失、破損而致人損害事件,在暴雨期也曾發生行人因落入窨井死亡的極端事件。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8條第2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何正確理解并用好這一規定,保護“腳底下的安全”,委員們展開了交流。
甲委員: 窨井,是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線工程中,為便于檢查或疏通而設置的井狀構筑物。我們知道,窨井通常設于道路等公共場所,一旦發生井蓋丟失、破損等現象,就會形成危及社會公眾安全的隱患。民法典第1258條第2款專門規定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為包括窨井在內的地下設施管理明確了“規矩”,有利于確保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濟,促使窨井等地下設施的管理人認真履行管護職責,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
乙委員: 除窨井外,其他地下設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說,如果發生致人損害事故,須由管理人反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
丙委員: 是的。是否承擔窨井等地下設施損害責任,首先要明確致害物必須是窨井等地下設施。也就是說,所謂地下設施,是指人工鋪設、安裝于地面以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設施。如果該設施立于地面之上,如水塔、電線桿,就不屬于地下設施,而是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不能適用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的規定。 |
丁委員: 承擔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的第二個要件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比如,人掉入窨井而受傷,車輛被無蓋窨井卡住而損壞等。這種損害已經實際發生,并且與窨井等地下設施具有因果關系。如果行人是磕到馬路牙而摔倒在窨井蓋上,所受的外傷與窨井沒有因果關系,也不能適用窨井等地下設施損害責任。 |
戊委員: 還有很重要的一條,就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窨井等地下設施涉及社會公共安全,管理人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要求,按照行業內的專業技術標準,盡責、及時履行管理、維護的義務;否則,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己委員: 除了把握窨井等地下設施損害責任構成要件外,正確理解窨井等地下設施的管理人也非常重要,因為管理人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一般而言,窨井等地下設施的管理人,是對窨井等地下設施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單位或個人。但是,城市的地下設施非常復雜,輸水、輸氣、輸電、輸油等設施分別屬于不同單位管理。損害發生后,首先要查明誰是管理人。實踐中,一些城市綜合設置地下管網系統,可能出現共用窨井現象,對此,也要查明具體管理人,然后根據其過錯大小確定其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
庚委員: 我有一個問題,如果是正在施工中的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應該如何承擔責任? |
辛委員: 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如果地下設施建設施工過程中,由于從事施工活動的施工人和管理人沒有盡到管理維護義務,如未設置施工警示牌、未對行人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應該由施工人和管理人按照地面施工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句話說,地下設施損害責任是地下設施交付使用后的管理人侵權責任,只有損害發生在地下設施使用過程中,管理人才承擔地下設施損害賠償責任。 |
壬委員: 請注意,窨井等地下設施損害責任是特殊侵權責任,第三人過錯、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并不當然適用。如果窨井蓋被他人盜竊、擅自移動、惡意破壞,管理人并不能僅以存在第三人過錯要求免責,而需要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到管理、維護職責。因為管理人對于地下設施負有管護義務,在窨井蓋被盜竊、移動或破壞的情形下,管理人應當及時進行修復、還原。所以,損害發生后,一般不允許管理人簡單以第三人過錯或不可抗力作為抗辯理由。但允許管理人在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依法向有過錯的第三人進行追償。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窨井 井蓋 讀典 互動 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