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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 | 被路上的油污“送”進醫院,誰該為此負責?

2021年07月19日 10:46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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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一案一說,講一講侵權責任那些事兒。

【案例一】

被路上的油污“送”進醫院,誰該為此負責?

基本案情

姚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右轉彎向南駛入紅蘭路的過程中,因路面遺有油污且有水,滑倒后受傷。事故發生當日,姚某即到醫院進行治療,支出醫療費1萬余元。姚某以某市城市管理局、某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一審法院查明,事發地紅蘭路上有兩處油污,一處油污在紅蘭路路西,一處油污接近紅蘭路的中心線,油污與水融在一起,占地面積超過0.5平方米,路面油污是導致要某滑倒受傷的直接原因。遂判決某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賠償姚某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1.6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姚某、環衛處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某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賠償姚某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3萬余元。

法律評析

民法典第1256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由于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人,環衛機構作為具體負責道路清掃的責任單位,應當保障路面安全通行。

市環衛處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能提供具體的巡回保潔制度,未能提供事發當天進行巡回保潔的具體記錄,不能夠證明其已經按照城市道路的日常清潔標準及頻率來清潔事故路面。因此,環衛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

磚頭“從天而降”,責任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

胡某與羅某、徐某等18戶居住于某小區6棟1單元,其中胡某為6棟1單元107號業主,羅某為6棟1單元1808號業主。胡某家的玻璃屋頂被高空墜物砸壞,出現兩處破損。經胡某與物管查找,疑似6棟1單元1808號房的物品高空墜落所致。胡某遂聯系該房屋主人羅某,羅某愿意承擔其中一處破損的損失,但稱家中并沒有“榔頭”型物品,不愿承擔胡某的全部損失。胡某遂將羅某以及1單元徐某等2-17樓十七戶業主,要求全部被告共同賠償損失4000余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由1808號業主羅某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而非由2-17樓業主進行分攤補償,理由在于:(1)羅某自認家中房屋前段時間因違建拆除,磚頭可能是從其家中掉落,且愿意承擔胡某玻璃頂因磚頭掉落而遭受的損失;(2)根據微信群聊天記錄及胡某本人陳述意見相互印證,事發時僅有一聲巨響,排除了磚頭與鐵質榔頭型物品先后落下的可能;(3)根據拆除違章建筑的記錄,羅某拆除違章建筑時其家中遺留有磚塊或是其他鐵質物品未及清理,具有高度的可能性;(4)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在胡某提供的證據已達到規定的高度可能性要求時,羅某未提供有效的反駁證據來證明其盡到相應管理、維護義務或者沒有拋擲物品的證據,理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故一審法院判決羅某向原告胡某賠償3200余元。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

法律評析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按照社會生活實踐經驗、科學手段、監控手段、偵查措施等其他方法,可以認為墜落物是從某人使用的建筑物中墜落的,則該使用人就是侵權人,只有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本案中,法院認為應由羅某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而非由2-17樓業主進行分攤補償,是因為根據羅某自認和社會生活實踐經驗,可以認定磚頭與鐵質榔頭型物品具有同時落下的可能;根據舉證責任劃分規則,在胡某提供的證據已達到高度可能性要求時,羅某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駁證據,來證明其盡到相應管理、維護義務或者沒有墜落物品。因此,應由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油污 承擔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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