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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出手!主播經紀機構將不再是“管理空白地帶”
中新網客戶端北京7月12日電(記者 宋宇晟)“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作為鏈接直播內容生產者和傳播渠道的中間橋梁,對直播內容有較大影響力,卻處于管理的空白地帶。”
針對此,文化和旅游部12日在其官網公開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該《辦法》將給直播行業帶來哪些影響?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
主播經紀機構將不再是“管理空白地帶”
根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所稱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是指依法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網絡表演經紀活動包括:網絡表演內容的組織、制作、營銷等經營活動;網絡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也就是行業內俗稱的“主播經紀機構”“MCN機構”或者叫做“主播公會”。
相較于線下演出經紀機構已有明確規范,“同時具有線上線下兩方面特征”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此前一直處于管理空白地帶。
文化和旅游部在《辦法》起草說明中指出,從線下經紀活動方面看,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主要從事網絡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與線下營業性演出經紀機構從事的業務基本重合;從線上活動上看,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深度參與網絡表演內容的組織、制作、營銷等經營活動,需要通過規范要求進一步明確相關責任與義務。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認為,《辦法》遵照線上線下統一管理原則制定并推行,最顯著標志即第四條規定,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這與線下演藝經紀機構、藝人經紀等管理一致。
1名經紀人員對應100名主播
隨著近年來直播行業快速發展,從事網絡表演的主播與日俱增。
《2020年中國網絡表演(直播)行業發展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末,我國網絡表演(直播)行業主播賬號累計超1.3億(根據23家平臺匯總數據),其中日均新增主播峰值為4.3萬人。
那么,“對直播內容有較大影響力”的演出經紀人員是否也需要有相對應的數量?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此次給出了明確答案。
《辦法》擬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絡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100。這也是首次明確限定經紀人員和網絡表演者的人員配比。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目前網絡主播經紀人與網絡表演者基本工作都發生在線上,彼此不見面,也沒有更多的工作交互,這與線下藝人經紀與藝人的工作關系相比更加松散,因此可以存在一定比例范圍內的一對多。
但同時,網絡表演經紀人需要與其簽約主播有充分的信息溝通,并對其盡必要的職業培訓義務,以及幫助主播解決法律等相關問題,因此“一對多”不能毫無限制。1:100是在前期面向平臺和較為成熟的主播經紀機構大量調研之后得出的、較為理想的,且主播經紀機構目前可行的人員配比。
擬禁止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帶頭打賞,但如何落地?
隨著近年技術的發展,打賞、消費已成了直播中不可忽視的元素。但另一方面,網絡直播圍繞此產生的亂象也頻頻被曝光。
記者注意到,《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也就此作出了相應規定。
例如,《辦法》擬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但這些規定未來如何落地?
《辦法》擬規定,網絡表演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強化誠信教育;加強信用信息在行業評先評優、市場拓展等方面的參考與應用,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會員可采取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開展行業聯合抵制等措施。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協會目前正在籌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專業委員會,將以專門的行業組織來加強行業自律。通過建立行業黑名單,進行信用管理等方式確立行業公信力并增強行業自律的威懾力。(完)
編輯:陳姝延
關鍵詞:網絡 經紀 機構 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