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四十九)
恢復野生狀態的飼養動物
主要指馴養的野獸、猛禽及某些危險性較大的爬行類動物。這類動物恢復野生狀態,可能是脫逃,也可能是當事人主動放棄。這類動物脫逃或者當事人放棄,當事人有義務公告或設置警戒標志;不可在人群活動較多的地方放棄這類動物;應將動物放棄于有其群體生存的區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動物 恢復 野生 狀態 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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