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四十八)
高度危險作業
指對“周圍環境”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活動。高度危險作業是個開放性概念,既包括使用民用核設施、高速軌道運輸工具和高壓、高空、地下挖掘等高度危險活動,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的行為。民法典第1236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高度 危險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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