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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法 | 民法典規定了哪些懲罰性賠償?

2021年06月23日 16:22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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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我們分享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在群內的發言內容——民法典規定了哪些懲罰性賠償?

大家應該還記得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9月8日,在甘肅岷縣,14名嬰兒同時被檢查出來患有腎結石疾病,這一情況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國家衛生和監督部門高度重視,展開了普查。到9月11日,檢查發現1名嬰兒死亡、至少59名孩子腎功能不全,致病原因是孩子們食用了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后來,國家衛生和監督部門對國內22家奶粉企業進行了嚴格的質檢,這些奶粉企業69個批次奶粉都含有三聚氰胺這種有毒化工原料。食用有毒奶粉的“大頭娃娃”,敲響了食品領域的安全警鐘。

為加強食品安全領域的監管,我國食品安全法率先規定了按照獲利數十倍予以賠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既是為了震懾食品生產或銷售等領域的違法分子,也是為了建立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與此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游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中,也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了系統的認可和總結,在侵權責任編以第1185條、第1207條、第1232條分別規定了對侵犯知識產權、產品責任、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懲罰性賠償”。換言之,民法典規定了三類行為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

1、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2、 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3、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在法律上,懲罰性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形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所依法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一種加重賠償,是在針對侵權人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侵權人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

從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都是基于侵權人的故意,并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并由被侵權人提出。由此,可以看出懲罰性賠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責任的特殊性。

懲罰性賠償是對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的否定性評價。一般情況下,是否承擔補償民事責任,主要看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而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則相對次要。但是,是否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基于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的判斷。民法典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產品責任以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都使用了“故意、明知仍然”的表達,其重要內容是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后果也在于評價主觀惡性程度。換句話說,懲罰性賠償是由于侵權人的惡意行為所引起的,加害人存在主觀故意是主張該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

懲罰性賠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對哪些行為在什么情況下適用懲罰性賠償都有明確規定。對于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行為,不能請求予以懲罰性賠償。但值得注意的是,是否要求賠償須由被侵權人或受害人自主決定,如果沒有被侵權人的主張,不得啟動懲罰性賠償程序。

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金具有補償和懲罰的功能,懲罰性賠償除了包括體現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功能的“損害什么補償什么,損害多少補償多少”補償性賠償部分外,還包括體現懲罰性質的懲罰性賠償部分,懲罰性賠償是一種超過實際損失額而給予的賠償。該責任的構成及賠償金的標準確定,必須以能夠遏制加害人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為目的。

可見,懲罰性賠償在宏觀上具有懲罰、遏制行為人的功能。其目的在于通過讓違法者付出昂貴的違法成本,付出遠大于所獲得的非法利益的代價,讓其永遠失去東山再起的機會,再也不敢或根本沒有機會以身試法,從而實現社會治理的高效與有序。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賠償 懲罰性 規定 侵權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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