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編輯:劉慧瑩
關鍵詞:派遣 勞務 勞動者 退回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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