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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房產遺贈水果攤主 老人被判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
300萬房產遺贈水果攤主 老人被判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
我的遺產誰做主
只有保障老人對遺產的處置權,才能檢驗出身邊人到底是為了長期“照顧”,還是為了暫時“監護”。這對于老人的家屬也是一種督促——如果做得不稱職,老人完全可以自己做主“另請高明”。
上海一位八旬獨居老人通過意定監護和遺贈扶養協議,將300萬房產贈予照顧他日常起居的水果攤主小游的新聞,此前引發廣泛關注。近日,這起事件又有新的進展:老人的妹妹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申請,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位老人的遭遇,無疑就是一個悲?。核睦习楹蛢鹤泳讶ナ?,多年獨居,小區水果攤主小游對他關懷有加,處處悉心照料。2019年,老人和小游通過普陀區公證處,辦理了意定監護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公證,約定在其身后將價值約300萬的房產贈與小游。糾紛正是由此而起——老人妹妹表示其患有嚴重的老年癡呆,質疑相關公證的正當性。
寶山法院的判決書中,鑒定結論寫得很清楚:老人目前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的關鍵內容,不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而在于“目前”。實際上,老人此前與小游辦理公證,正是為了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前,提前做好安排。《民法典》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等,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因而對于老人妹妹來說,關注的焦點不應是老人當下的狀況,而應該是老人做公證時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旁觀者來說,此次事件最大的看點不在于個案如何解決,而在于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獨居老人的遺產,到底應該誰說了算?
老人需要“照顧”的時候,親人長期不見蹤影,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需要“監護”的時候,親人紛紛拍馬趕到。如此輕“照顧”重“監護”的做法,不免給人留下爭奪遺產的口實。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獨居老人一時失察“所托非人”之事,也曾屢屢被曝光。熱播劇《都挺好》中,蘇大強被保姆算計的遭遇也絕非個案。兩種現象疊加在一起,留給人們的問題是,獨居老人的生活狀況到底是怎么樣的?
實際上,兩種現象都是源于一種情況:正是因為親人疏于關懷,陌生人才容易“趁虛而入”。養老最大的困境,不在于物質生活得不到滿足,而在于精神需求得不到慰藉。無論從情感還是從現實看,親人顯然比沒有血緣關系的陌生人,更容易走進獨居老人的生活,贏得他們的信任。當獨居老人將遺產留給陌生人的時候,本身就是對親情的一種質疑和否定。正因如此,即使是上當受騙的蘇大強,也引起了子女足夠深刻的反思。當親人們因陌生人“趁虛而入”耿耿于懷的時候,真正值得反思的是,如果老人的精神生活不空虛,陌生人又怎么能“入”呢?
坦白說,這位老人的做法本身已足夠理智清醒,他沒有頭腦發熱,也不是空口無憑,而是去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作為個人遺產,他當然有權決定房子的歸屬,親情雖然是一個可選項,但顯然不是必選項。
對于老人親屬來說,要想打贏接下來的官司,首先就必須證明老人辦理公證時的狀態。對于獨居老人來說,“我的遺產我做主”不僅應得到支持,而且應得到保護。只有保障老人對遺產的處置權,才能檢驗出身邊人到底是為了長期“照顧”,還是為了暫時“監護”。這對于老人的家屬也是一種督促——如果做得不稱職,老人完全可以自己做主“另請高明”。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趙志疆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老人 民事 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