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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好民法典 建設法治示范城市
2020年,全國人大通過民法典。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習近平總書記說,要讓民法典走到人民群眾身邊,走進人民群眾心里。
深圳在法治城市創建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我將對現階段可能出現的若干問題提出簡單建議。
一、 建議制定民法典的配套實施辦法
對公眾廣泛關注的問題,如住宅停車場及停車位的所有權問題,又如數據產權和隱私保護機制,還有民法典中上百處涉及公權力機關條款等進行規制和實施性、配套性、補充性立法,以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和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
二、 正確處理特區立法變通權與調整現有法律、現有行政法規的關系,更加用好用足立法權
2019年8月9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八)規定: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在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前提下,允許深圳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十八)規定: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調整現行法律的,由有關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相關議案,經授權或者決定后實施;涉及調整現行行政法規的,由有關方面按法定程序經國務院授權或者決定后實施。深圳特區立法均應報請中央分別授權,我們認為兩者并行不悖。
三、 深圳國土空間規劃與法規應當同步加快
自2019年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其辦公廳、自然資源部及其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廳共發布了十二個重要文件。按省政府要求,深圳市應于2020年8月完成市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并在“社會公示”后上報審批。據公開資料顯示,該規劃尚未出臺。而相應的深圳經濟特區國土空間規劃立法尚未出臺。已公開的2021年市人大常委會及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均沒有該條例的相應安排,且制定、修改,預備、調研項目均不存在相應項目。
四、 遲到的立法應當早日推出
2009年5月27日出臺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要求十二個月內制定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迄今為止,僅出臺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處理辦法,對私房等量大、面廣、影響巨大的其他違建處理尚待繼續努力。
五、 持續推進落實黨政機關普遍聘請法律顧問制度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2017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應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從實踐來看,尚有相當部分機關單位并未聘請法律顧問。
六、 完善監察委員會相關制度設計
除市人大常委有一個預備項目《深圳經濟特區監察機關保護實名舉報條例》外,并無其他優先項目。目前大量立法或草案中的“行政處分”尚未完全改變為“政務處分”,“監察機關”的角色、作用在大量相關立法中并未充分體現和關注。與其“一府一委兩院”體制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也不利于有效監督民法典的全面實施。
七、 現有立法與民法典的不一致關系應予理順
《城市更新條例》第34條第3款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筑和歷史違建的搬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參照本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協商確定。”該規定與同條第一款規定的“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由物業權利人自愿選擇”是否一致易發爭議。《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第24條規定,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實行貨幣補償。該規定與民法典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公序良俗原則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文件精神尚待繼續協調一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八、 用好民法典機制,用破產制度破解非法集資的司法風險與社會風險
涉及P2P與私募基金的公司,隨著其資金鏈斷裂而爆雷,產生巨量糾紛與風險,危及社會穩定,債權債務久拖不決,清償不公,財產處置是非不斷,影響黨和政府形象。按民法典第60條(獨立原則)和第68條(清算、注銷、終止)的制度供給將極大地拓展破局之道,節約司法資源,釋放壓力、風險,加快處理進程,維穩兼備維權。
宣傳、普及、研究、貫徹、落實民法典是一個持久的系統工程,期待我們的城市成為民法典實施的示范城市!
(發言者系七屆深圳市政協委員,深圳市現代法商研究院理事長、律師)
編輯:劉乙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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