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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代孕所生子女能夠成為誰的繼承人?

2021年05月05日 19:57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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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確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依法具有繼承權。其前提是,必須采用合法的人工生殖技術,孕母必須是妻子本人,不能代孕。但在實際生活中的確存在妻子以外的女性“代孕”現象。由此,引發了代孕所生子女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代孕所生子女的繼承關系問題,委員們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討論。


甲委員


民法典繼承編需要回答的最重要問題是明確“誰是繼承人”。法定繼承關系具有明顯的身份性,或者基于婚姻、或者基于血緣,這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律中是相同的,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是以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為基礎來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但是,現代社會中,“代孕”現象的出現,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認知打破了傳統的血緣關系。各位如何看待精卵細胞提供者、代孕媽媽(孕母)與代孕所生子女之間的繼承關系,他們相互之間的血親關系應如何認定?代孕所生子女應為誰的繼承人?


乙委員


一般而言,血親包含父親和母親。在“代孕”關系中,父親作為精細胞提供方,是確定的。爭議主要發生在如何確定血親母親,因為卵細胞提供方與提供子宮孕育方都有被認定為血親母親的可能。

這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法律問題,學者們進行了深入研究。目前,關于代孕父母子女間的關系認定,產生了幾種主要學說:第一,契約說。血親母親、繼承關系的確定由合同直接約定。第二,子女利益最佳說。將子女的血親母親認定為哪一方對子女成長和發展有利,就確定為哪一方。第三,血緣說。代孕所生子女僅與精卵細胞的提供者間具有相互繼承關系。第四,分娩說。孕母與代孕所生子女間具有父母子女關系,應相互發生繼承。


丙委員


這些學說雖然都有一定道理,但直接作為立法決策也都有明顯的問題。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采用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享有繼承權的前提是:一要采用合法的人工生殖技術,二是孕母必須是妻子本人,不能代孕。這意味著,我國不認可代孕行為,沒有婚姻關系的代孕所生子女不能適用民法典中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也不能適用繼承編中父母子女間的繼承關系的規定。


丁委員


是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才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享有民法典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繼承權。


戊委員


承認代孕,是我國一貫的法律立場。大家還記得前幾年發生的代孕所生子女監護權案嗎?陳某與羅某婚后長期不孕,后由羅某提供精子、購買他人卵子,通過體外授精聯合胚胎移植技術,出資委托其他女性代孕,成功生育一對雙胞胎。兩名孩子出生后隨羅某、陳某共同生活。2014年2月羅某死亡,雙胞胎隨陳某生活。同年12月,羅某的父母以陳某非雙胞胎的血親母親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其享有孫子的監護權。最后,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雙胞胎的分娩者其血親母親;但同時認定,陳某與羅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雙胞胎進行撫養,形成了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判決陳某作為兩名孩子的首位監護人,羅某的父母為次于陳某的監護人。

這表明,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代孕所生子女的血親關系認定,采取的是“血緣+分娩”的態度,同時也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


已委員


代孕為我國法律所明確禁止,但代孕所生子女當屬無辜,其合法權益也應得到法律保護。這個案件通過確認代孕所生子女與非生物學上的母親之間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以保護代孕所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是一種有效的方式。這種思路,也可以適用于代孕所生子女的繼承關系。


庚委員


我國民法典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既存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及撫育、扶養和贍養關系,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僅限于法定的近親屬。對于代孕所生子女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區分,代孕所生子女應該僅與卵細胞的提供者具有血緣關系,卵細胞提供者與所生子女之間具有自然血親關系;與非卵細胞提供者的孕母之間不存在血親關系,不能發生繼承。當然,為保護代孕所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在能夠確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下,代孕所生子女與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之間可以相互繼承。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子女 代孕 所生 關系 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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