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三十七)
接受繼承
也稱繼承權的承認。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一定方式作出愿意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遺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繼承 接受 一詞 解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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