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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空間怎么就成了“偷窺直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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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裝置技術迭代升級、智能家居產品走進家庭,偷拍的黑色產業鏈卻在野蠻生長。法律界人士指出,偷拍雖然有法規制,但仍存在破案難、處罰難的現實問題。為此,建議加強對非法微型攝像裝置在生產、銷售環節的打擊,在法律范圍內高限處罰;壓實酒店、民宿等場所經營者的責任,定期巡檢排查相關設備,讓“躲在背后的眼睛”無所遁形。
在入住酒店時,你最關心的是什么?或許有朋友會提醒你,入住前,最好仔細查查房間內是否有針孔攝像頭,以免私密空間變為“偷窺直播間”。
近日,“夫妻住民宿被偷拍8小時”的新聞登上網絡熱搜。在截取的視頻畫面中,包括聲音、畫面在內的夫妻二人的隱私狀態被鏡頭清晰地記錄了下來。
本應該是輕松溫馨的家庭生活場景,卻被以“20元到幾百元不等”的價格販賣,躲在隱秘角落里的攝像頭和偷窺者讓人不寒而栗。公眾追問,關上門后的私密空間為何會被悄然裝上微小攝像裝置?偷拍設備是否想賣就能賣,想買也能夠買到?誰又是幕后的操縱者?
微型攝像頭成“偷拍神器”
利用針孔攝像頭進行偷拍早已不是新鮮事,但隨著產品技術的迭代升級、智能家居產品更多地進入家庭,偷拍的黑色產業鏈呈現出持續野蠻生長的態勢。針孔攝像頭體積微小,一旦隱匿于酒店、民宿、商場試衣間等場所,就能捕獲到公眾的隱私生活,被不法分子上傳到網絡空間,進行非法交易。
窺人隱私的針孔攝像頭,為何能讓人輕易入手?又是誰在隨意售賣這些設備?
“對于竊聽、竊照器材的范圍和認定機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安勇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有明確界定。
以竊照專用器材為例,具有無線發射功能的照相、攝像器材;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以及使用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的照相、攝像器材;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顯示器的微小相機和攝像機等等,均屬于該范疇,經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技術檢測后作出認定性結論。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雖然微型針孔式攝像頭并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盲區”,但類似裝置儼然已成“偷拍神器”,并很容易獲得。
“小得離譜、就是這么小”,記者瀏覽多家電商平臺看到,一些售賣攝像頭的商家以“小”為賣點,聲稱所售商品非常輕巧,使用方便。同時,多個商家發出了消費提醒:“攝像機商品請勿用于偷窺、偷拍、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用途,非法使用將承擔法律責任。”
很多消費者表示,購買攝像頭是為了家用。值得注意的是,以往的偷拍事件往往發生在酒店、商場等非居家場所,隨著攝像頭更多地走進家庭,家用型攝像頭也面臨著被破解和利用的風險。
偷拍存在破案難、處罰難問題
“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屬于竊聽竊照器材范疇,生產、銷售相關產品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安勇介紹,根據相關法律,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記者梳理發現,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并不鮮見。
2018年6月起,傅某利用幫隱蔽攝像頭廠家推銷業務之機,從姚某和付某處購買大量隱蔽攝像頭,高價轉售給客戶,非法獲利 63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傅某的行為構成了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偷拍現象屢打不絕,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偷拍本來就是一個悄無聲息的過程,除了偷拍者將相關信息置于網絡被發現,或受害人偶然發現偷拍設備,受害人可能并不能知道被侵害了。這使得違法犯罪行為很難被發現,從而無法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安勇指出,偷拍存在破案難、處罰難問題,“偷拍者與受害人多數情況下并不認識,更多需要依賴網絡安全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破案。”
他指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入罪門檻要求‘情節嚴重’,一般情況下難以達到,只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在2019年“深圳優衣庫試衣間偷拍事件”中,為尋求刺激安裝針孔攝像裝備的鄧某某,將部分視頻保存在自己手機里,最終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建議對偷拍行為進行高限處罰
每一個針孔攝像頭的背后,都是一條黑色產業鏈。有公眾認為,偷拍違法成本低、懲罰力度弱、震懾力不足,在經濟利益的刺激下,一些不法分子還是會鋌而走險。
“夫妻住民宿被偷拍8小時”的新聞再次引起公眾對微型攝像裝置的關注,但記者調查發現,偷拍的黑色產業鏈仍然在野蠻生長。
4月3日,記者通過社交軟件加入“家庭酒店攝像1”群,有銷售人員推薦了3款售價在188元到500元不等的“套餐”。其中,“50酒店60家庭”的套餐售價為288元。銷售人員會根據入群者有無實際購買行動,警覺地選擇下一步方案。
律師指出,視具體情況,傳播偷拍視頻可能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轉賣偷拍視頻,則涉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對于非法破解家用攝像頭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要加強對微型攝像裝置在生產、銷售環節的打擊,除了公安機關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也需各司其職,在法律范圍內對違法行為進行高限處罰。對使用環節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一般利用專用器材進行偷拍、偷窺的,也要用足法律手段予以懲戒。”安勇建議。
業內人士建議,壓實賓館、酒店、商場等場所經營者的責任,由經營方定期排查非法攝像裝置,保障消費者的隱私安全。
此外,業內人士還建議,消費者遇到隱私場所被安裝針孔攝像裝置或家用攝像裝置被非法破解時,要通過拍照、錄視頻等方式保留證據并及時報警,以追究偷拍者和經營方的責任。(記者 趙琛)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偷拍 攝像頭 非法 攝像 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