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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對繼父或繼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因父母離婚或一方去世后,雙方或一方再行結婚而產生。繼父母子女之間,屬于法律擬制血親的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基于雙方自愿形成的撫養關系發生。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發生后,并不影響繼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可以同時存在權利義務關系。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形成事實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否則,不存在法定的贍養義務,當然自愿贍養的予以鼓勵。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子女 繼父 父母 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