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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強拆行政訴訟誰當被告?最高法:“誰行為,誰被告”
新華社北京3月26日電(記者羅沙)對強拆房屋提起行政訴訟,誰當被告?哪些行政申請再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針對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最高法26日發布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土地征收中的強制拆除,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職能部門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情形下,被告資格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誰行為,誰被告”的原則,明確對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直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便于當事人準確提起訴訟,及時有效就地化解糾紛。
此外,這份規定明確了法定具體職能部門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導作出行政行為情形下的被告資格確定規則。實踐中,基于行政管理的考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往往通過聽取報告、召開會議、組織研究、下發文件等方式對職能部門進行指導,職能部門據此作出相應行政行為。此種情形下,應當以最終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規定還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履責申請轉送法定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相應職能部門情形下被告資格確定規則,以及涉不動產登記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被告資格的確定規則。
對于最高法應當裁定再審的行政案件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七種情形:在全國范圍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經高級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再審的其他案件。
這份規定還明確了決定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具體案件類型、逕行裁定駁回申請再審的情形,并重申當事人就再審判決、裁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的權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案件 行政訴訟 最高 高法 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