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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煙囪”怎么拔?

——全國政協常委賈楠呼吁要在法律上“有個說法”

2021年03月23日 09:33  |  作者:崔呂萍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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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煙囪”,一種不能與其他相關信息系統進行互操作或者協調工作的信息系統,它還有個名字叫“數據孤島”。可無論是“煙囪”還是“孤島”,總要有“破局”的時候。

“按保密法規定,目前政府各相關部門對個體數據信息的使用都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比如統計法第二十五條就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這無疑對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也限制了微觀個體數據更大效用的發揮,成為很多部門不敢共享數據的重要原因之一。”談及“數據煙囪”,全國政協常委、國家統計局原副局長賈楠有話要說。

一方面是數據不出圈;另一方面,卻是傳統工作方式正在使基層“承壓”。

據賈楠介紹,長期以來,國家各部門的數據多由基層人員進行采集,自下而上逐級進行上報,主要在國家、省、市層面進行匯總、存儲和管理。由于應用系統建設由掌握資金和開展頂層設計的部門為主,誰做頂層設計,誰就主導系統開發,誰就決定數據流向和數據歸屬。加上相關法律的規定,使得很多部門數據只能上報各自系統,而部門之間不能橫向數據共享,更不能反饋基層。因而形成了“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各部門分別向基層重復采集數據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基層服務與管理又無數據可用的狀況。

“黨的十八大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未來基于大數據進行科學決策、精細管理和精準服務將成為常態,更需要精準的微觀個體數據為依據。為此我建議,盡快明確數據共享的法律規定。”賈楠建議,全國人大應盡快修改完善統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統一修訂相關部門(行業)法律中不利于數據共享的限制性規定。以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需要作為分界點,明確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對個體信息數據的使用權,確保各級事權與數權相統一,使個體信息數據在法律的規范下,應用于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解決數據不敢共享的問題。

在加強數據治理的制度建設方面,賈楠表示,根據民法典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相關規定,加強數據治理和部門間數據共享標準規范的制定,明確個人信息處理的主體職責,規范明確數據權利和義務。在管理上制定數據共享授權制度,建立分級管理、分級授權管理方式,為數據的安全使用創造法律依據和保障環境。進一步健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按照數據治理的要求,對數據管理運用及主體行為予以規范。加強隱私保護和安全審查,確保數據安全。在保證數據隱私情況下,促進數據開放共享,提升數據價值。

編輯:秦云

關鍵詞:數據煙囪 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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