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往往會對無過錯一方造成傷害,對無過錯方應當予以經濟上的彌補。2001年婚姻法第46條已就關于離婚糾紛中無過錯方提出請求賠償作出了規定。民法典延續了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不過,請求賠償的一方僅限于無過錯一方,如果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也有過錯的,則無權要求損害賠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過錯 婚姻 撤銷 宣告無效 損害賠償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網站律師| 網站聲明| 聯系我們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管·人民政協報社主辦法律顧問: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本網站所刊登的新聞和各種信息未經協議授權不得使用或轉載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20070號 京ICP備09078172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35063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79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8146989 舉報郵箱:rmzxw@rmzxb.com.cn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