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雙方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并不因為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到影響,父母子女的血緣關系不會因為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而解除。所以,該父母子女關系仍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一方面,當事人雙方應當對所生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有對子女的探望權;另一方面,子女在父母年老時,也應當盡到贍養扶助義務,父母死亡的,子女也享有繼承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子女 婚姻 撤銷 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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