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 張春莉) “仲裁是一種非經訴訟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爭議解決方式,與訴訟不同,仲裁實行意思自治、一裁終局,有利于合理快速地解決民商事糾紛。”全國政協委員梁偉說,近年來,我國惡意仲裁、虛假仲裁時有發生,既損害了國家、社會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又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不利于公平、公正營商環境的打造。
他表示,主要原因:一是現行《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缺少對“惡意仲裁、虛假仲裁”的防范和打擊規定;二是新刑法也僅對虛假訴訟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三是缺乏救濟機制和處罰措施。最終導致仲裁對司法的輔助作用、司法對仲裁的支持和監督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為此,梁偉委員建議:
一、 建議國家高度重視對惡意仲裁、虛假仲裁的防范和打擊工作,要求各仲裁委在仲裁規則中制定嚴厲的處罰措施,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
二、 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地方辦法,制定詳細的惡意仲裁、虛假仲裁的認定規則,加大仲裁審查力度。
三、 呼吁人大修改《仲裁法》,明確惡意仲裁、虛假仲裁的法律責任,完善救濟機制和處罰機制,填補仲裁與司法間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