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11日電(張倩 記者 范文杰) 公共資源交易是政府代表國家和全民將所擁有的自然資源、經濟資源和社會事業資源等各類公共資源納入統一平臺實施市場化公開配置、公平交易、公正監管的過程。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的指導意見,我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已基本完成,全國各地結合實際開展了豐富的實踐探索。
“但從實踐層面看,國家層面具有較高法律位階的公共資源交易‘基本法’尚未頒布,而現行的《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都是綜合性法律,對交易的規定比較原則,已不能適應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形勢的迫切需要。”今年全國兩會時,住寧全國政協委員張守志提出《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國家立法加快建立全國統一市場》的提案。 他認為,部分省市根據中央精神,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通過地方立法,但由于地方立法位階較低,并未有效解決當前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程度不高、配置效率較低、統一市場不健全、平臺作用發揮不充分、市場活力不足等突出問題。
“問題具體體現在‘同體監督’問題突出,權力制約失衡。調研發現,一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難以形成在‘管辦分離’上的制約制衡,導致公共資源配置過程中‘權力尋租設租’難以根治。”張守志說:“目前,雖然各地經過整合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分散的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建立統一平臺,形成了公共資源交易有形市場,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保障,造成交易平臺(市場)管理權仍分散保留在行業主管部門。”
“行業主管部門分行業制定的市場政策或規范性文件與公共資源交易實際操作的原則要求不相適應。”張守志認為:“由于主體職責缺少體制和機制保障,在操作層面不清晰,僅依賴‘遠離交易現場’‘程序監管’‘同體監督’的行政監管,難以做到對一個完整的交易項目實現有效制約,共同監管機制難以形成。”
公共資源配置的市場化改革,是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配置體制機制的應有之意,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銜接,以現有法律法規尚未覆蓋到的事項為立足點,在國家層面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法》,構建公共資源交易治理體系,對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意義重大。
為此,張守志建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對公共資源交易的概念、目的、原則、對象、組織、流程等內容進行統一規范,補充綜合性立法的缺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由程序導向向效率、效益、責任轉變。
“公共資源交易立法應當為國務院部委的部門法規制度確立遵從的基本原則,并從體制機制上實現‘管辦分離’、‘管督分離’,切實解決管辦不分、同體監督問題,創新協同監管機制,構建治理體系,有效防范公共資源配置腐敗。”張守志補充道。
他還建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資源交易法》的制定與實施,有效解決經濟體制的關鍵性基礎性障礙,實現制度建設與市場發展同步,加快公共資源交易的標準市場體系建成,促進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統一市場形成,促進國內大循環和國際雙循環的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