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10日電 種業發展的核心是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涉及專利制度、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以及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等。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國際通行的保護水平仍然存在較大差距。《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簡稱中央12號文件)中提到,支持海南自貿區(港)79個重大制度創新與機制改革,其中包括: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完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機制等。
建議支持在南繁科技城設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特區。一是開展種質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權探索。即在確保種質資源的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同時,對于個人或企業發現的特定性狀和基因片段予以成果保護,在現有種質資源庫的基礎上探索建設種質資源衍生市場。二是探索建立參照 UPOV 公約 1991 年文本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新制度,試行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建設與國際通行標準相一致的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機制。三是探索建立書面審查和分子檢測相結合的植物新品種審查新模式,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自行植物新品種測試,或者認可國際測試報告,依托分子標記指紋檢測和指紋數據庫,構建植物新品種權快速審查機制。四是探索植物新品種保護與專利、商業秘密保護的有機銜接機制,推進植物類發明納入專利保護范圍,充分運用商業秘密規則保護育種創新成果,形成覆蓋種業全鏈條的立體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五是探索種業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依托分子標記指紋檢測和指紋數據庫,構建以訴訟、仲裁和調解為主的多元化維權途徑,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陳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