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10日電(記者韓冬 通訊員郭健)“用好用活農村集體經濟這筆資產,不僅能增加集體經濟組織實力,讓廣大成員有獲得感和幸福感,還有利于增強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地位,完善鄉村治理架構。”如何推動鄉村振興?全國政協委員、四川農業大學校長吳德談了自己的看法。
“《民法典》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的地位,解決了集體所有土地及生產資料歸屬的問題,但其法人財產范圍界定不清、經濟屬性不突出、終止事由不明確等問題仍未得到妥善解決。”吳德建議,首先應盡快明晰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財產,探索集體經濟組織對其享有獨立處分權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散、破產等法人終止事由。另外,應適時修正整合《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從法律意義上厘清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兩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農村組織之間的關系。
如何完善現代治理制度,提升組織效能?吳德也進行了深入的思考,他建議,可建立“三會一層”制度(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和經理層),形成所有權、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四權”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的機制,讓村干部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事會等的監督,從制度源頭遏止腐敗現象和防止錯誤決策;還可以聘請職業經理人等專業人才擔任集體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外部理事、聘請財務或法律從業人員作為監事會成員或外部監事進行專業審查和監督;或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牽頭成立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相關的管理、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