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生態>資訊
生態好了,動物多了,“欺負”人咋辦?
專家建議:健全種群調節方案,完善致害補償機制,建立動態管理體系
“江西婺源全縣18個鄉鎮,有16個是野豬危害的重災區”, “云南瀾滄一位48歲村民被野象攻擊身亡”……隨著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有序推進,野生動物數量逐漸增加,活動越來越頻繁,和人“正面沖突”,甚至“欺負”人的現象時有發生。
致害補償范圍窄,責任主體不明確
據了解,發生致害較多的野生動物主要包括野豬、狼、猴子、大象、鳥類等,多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動物。
“私自捕殺違法,我們無權擅自獵捕。”在一些“受災”地區,村民大多持此觀點,往往只能通過扎藩籬或稻草人、養狗甚至增加人力巡邏來減少致害事件發生,但效果并不理想。
野生動物保護最終目的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因此在保護野生動物的同時,不應以損害當地居民的利益為代價。
就此,《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了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廣西玉林師范學院政法學院教授彭本利認為,在“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方面,目前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補償的范圍窄。《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但現實中很多的損失是由非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
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引起的,導致這部分損失沒法獲得補償。
二是補償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因野生動物致害造成損失的應該由誰來補償?《野生動物保護法》采取的是屬地原則,即“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但并沒有明確規定由哪一級的地方政府進行補償,甚至有一些地方性法規規定為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
野生動物比較豐富、“肇事”事件較多的地區往往是經濟比較落后的西部地區,受制于經費和管理能力的不足,在實踐中有效補償往往“落不了地”。
雖然規定 “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但性質上只是輔助性的,彭本利介紹說。
“在這個問題上,國家并沒有采取簡單的民法賠償制度,而是采取補償制度。也就是說,國家給予農民因此而遭受的財產損害不是足額、及時、完整的賠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高利紅進一步解釋道。
據廣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超介紹,由于廣西的國家級保護區多,野生動物保護方面做得不錯,因此動物與人“斗爭”現象也比較普遍,但當地沒有相關補償辦法,導致受損農戶無法獲償。
早在2017年,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委托廣西大學做了一個相關補償辦法立法前評估報告,但據我了解,迄今尚未出臺。熊超介紹說。
據統計,目前出臺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的只有北京、吉林、西藏等不足10個地方,但補償范圍、標準不一。
《北京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損失補償辦法》規定,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損失,應該按照核實的損失量和當地區(縣)上一年度該類農作物的市場平均價格計算,補償全部損失的60%~80%。
但據曾遭受野豬致害的北京市密云區村民反映,有一年他們只申領到了60元補貼,之后大家覺得錢少,程序又麻煩,就不愿意申領補償了。
補償有異議時,可通過訴訟維權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實行的是多部門監管的體制,由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部門之間缺乏協調和聯動機制,而且野生動物致害事件主要發生在偏遠的基層,基層人民政府執法能力不足,無法及時有效地應對日益增多的野生動物致害事件。” 彭本利表示。
他認為,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建立野生動物保護的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野生動物保護的重大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部門協作和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充分發揮各專業部門所擁有的調查能力、專業知識、背景信息、事實證據等優勢或便利,開展行政協助。以綜合化、系統化、整體化的方式,推動野生動物保護和致害補償工作。
在拓展補償的范圍和經費來源方面,彭本利認為,應將野生動物致害的補償范圍拓展到所有野生動物。補償的形式除了貨幣補償外,可以采取生態移民補償、替代生計項目補償等多種形式。要加大多元化補償的經費來源,除了加大財政補償資金和推動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外,努力爭取社會資金,如民間組織、環保社團、國際組織等的捐助等,并設立專項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基金進行管理。
他同時建議,要明確規定國家是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責任主體,即國家是補償主體而不是補助主體;當地基層人民政府是執行主體而不是補償責任主體,只是由其具體負責核查并發放補償。
當發生野生動物致害事件時,司法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屏障。
彭本利認為,相應的訴訟機制要進一步保障。當受害群眾無法得到補償或者對補償存在爭議時,受害的群眾可通過司法訴訟維權,但這種致害補償的訴訟在性質上仍屬于民事訴訟,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應建立野生動物保護的動態管理機制,保持重要野生動物名錄的靈活性,適時根據情況增減需要重點保護的物種。”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長興認為。
根據野生動物種群情況,可建立分時段、分區域的野生動物保護機制,確立嚴格程度不同的保護措施和標準。這樣在物種稀缺時實施有效保護,在種群泛濫時降低保護成本、合理利用資源,從而建立目標明確、成本合理、措施得當的野生動物保護制度體系,形成野生動物保護的長效機制。劉長興介紹說。
編輯:秦云
關鍵詞:種群調節方案 生態 野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