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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污蔑民族英雄,名譽權、榮譽權“重磅出擊”
2013年9月9日,時任《炎黃春秋》雜志社執行主編的洪某在財經網發表《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文中寫道:據《南方都市報》2013年8月31日報道,廣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間將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壯士”的網民抓獲,以虛構信息、散布謠言為由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謂“污蔑狼牙山五壯士”的“謠言”原本就有。據媒體報道,該網友實際上是傳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貼吧里一篇名為《狼牙山五壯士真相原來是這樣!》的帖子的內容,該帖子說,“5個人中有3個是當場被打死的,后來清理戰場把尸體丟下懸崖。另兩個當場被活捉,只是后來不知道什么原因又從日本人手上逃了出來。”
2013年第11期《炎黃春秋》雜志刊發洪某撰寫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亦發表于《炎黃春秋》雜志網站。該文分為“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斗傷亡”“‘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部分。文章通過援引不同來源、不同內容、不同時期的報刊資料等,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跡中的細節提出質疑。
文章發表后,“狼牙山五壯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xx、宋學義之子宋xx認為該文以歷史考據、學術研究為幌子,以細節否定英雄,企圖達到抹黑“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和名譽的目的。據此,葛某、宋某于2015年8月25日分別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洪某停止侵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洪某認為,其所發表的文章是學術文章,沒有侮辱性的言詞,且文章每一個事實的表述都有相應的根據,而不是憑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構成侮辱和誹謗,不同意全部訴訟請求。
2016年4月29日,上述兩案在西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西城法院一審判決洪某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一審敗訴后,洪某提起上訴。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該案,委員們展開如下討論:
甲委員 案涉文章通過刊物發行和網絡傳播,在全國范圍內產生了較大影響,不僅損害了葛振林的個人名譽和榮譽,損害了葛某的個人感情,也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 |
乙委員 在我國,由于“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價值已經內化為民族精神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
丙委員 洪某作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練使用互聯網工具的人,應當認識到案涉文章的發表及其傳播將會損害到“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更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在原民法通則第102條的基礎上增加“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是對侵害榮譽權的行為作出的進一步禁止性的規定。 |
丁委員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 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鎊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 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通過新舊條文的對比可知,民法典將權利主體的范圍擴大至民事主體,即包括了第三類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擴充了名譽權的保護范圍。同時增補了對“名譽”的定義,將抽象名詞具體化,使得法律依據更加明晰。 |
戊委員 榮譽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最主要的是立法已經規定其為民事權利。原民法通則規定榮譽權,經過了三十多年的實踐,證明還是有必要的。民法典仍然堅持規定榮譽權,并且在人格權編規定,確認其人格權的性質。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名譽權 榮譽權 狼牙山五壯士 文章 規定